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规范标准 > 文章

河北省统筹疫情防控和农村畜禽养殖管理指南

时间:2022-05-11    点击: 次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一、防控措施

(一)落实责任

1.落实“一主三责”。农业农村部门坚持管业务必须管防疫,认真落实部门责任,督促农村养殖场户落实防疫措施。

2.落实单位责任。落实农村养殖场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制度、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流程,配备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严防发生聚集性感染。

3.落实个人责任。农村养殖场户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服从并落实防控措施和要求,坚持做好个人防护。及时了解工作区域的疫情风险等级,按照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要求,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工作。

(二)常态化防控

在没有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地区,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实行密罐封闭饲养管理,非饲养人员不得进出生产区或圈舍内。严格控制生产区内的人、物、畜禽等与外界接触。坚持人物同防,严防物传人。

1.人员管理。要做好“边防疫、边生产”的各项工作,积极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养殖人员进出场时要接受专业工作人员测温,检查有无发热等症状,出示健康和行程信息。体温检测超过37.0℃的人员,在“体温检测记录表”进行记录跟踪,同时进行二次检测,超过37.2℃的人员立即安排隔离观察。

出入各养殖区域登记备案,如实填写近期活动行程和身体健康状况,提交健康证明。有14天内中高风险区到达接触史的人员应主动落实隔离措施。若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可疑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立即汇报、登记,并根据病情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督促员工不参加聚集性活动,搞好个人防护,加强健康监测,按当地要求接受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员工健康状况实施“日报告”制度。

2.畜禽管理。提倡自繁自养,不从中高风险区引进动物。对饲养动物的健康状况勤观察,及时免疫预防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发现常见多发病及时诊断治疗,主动配合搞好疫病监测。必要情况下,对饲养动物进行新冠肺炎检测。

3.物资管理。加强饲料、兽药、疫苗等投入品管理,不从中高风险区采购相关物资。强化消毒,消毒要全覆盖,包括场区、舍内、畜禽、饲料、兽药等投入品、饮水等。特别是进入场户车辆和物品彻底消毒,确保消毒效果,确保物品安全,严防新冠肺炎疫情物传人情况。选择消毒效果好、作用时间长的消毒药(戊二醛、碘制剂、氯制剂和强酸、强碱等)交替消毒,并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4.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入舍清理病死畜禽的人员,做好个人防护,穿戴一次性防护服、口罩、头套、手套、水鞋。对交通便利的及时统一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交通不便的区域,做好病死畜禽暂存,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定期收集处理;对收集确有困难的区域,可暂时采用深埋方式无害化处理,并搞好消毒。

5.畜禽及畜禽产品按“民生保供”对待,养殖场户可以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民生保供证明。在县域内流通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具;跨县在市域内流通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具;跨市在省域内流通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具。

6.县级农业农村局协调做好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及疫苗、消毒药供应保障,指导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三)防范区防控工作

坚持“强化社会面管控、严格限制人员聚集”的总体要求,在做好常态化防控的前提下,确保畜禽养殖正常开展。在养殖圈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室内作业时,合理限定同时作业人员数量,佩戴好口罩,室内要摆放口罩、洗手液、消毒液等防疫物资,方便及时取用;保持良好通风,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上一篇:吉林省畜牧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手册(第一版)

下一篇:兽医诊断制品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