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5 点击: 次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五)规范处置死亡畜禽及屠宰废弃物。 1.死亡畜禽 ⑴及时报告。发现饲养畜禽发生死亡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参加畜禽保险的应同时报告当地保险机构,双方共同对病死畜禽进行联合核查,核实防疫情况,查找死因,登记病死畜禽数量。 ⑵规范处置。对病死畜禽要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的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对死亡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应当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并使用“动监e通”申报。大型规模养殖场自行处理病死畜禽的,应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环保。 ⑶严格转运。转运病死畜禽时,应使用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等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材料的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病死畜禽的体积、数量相匹配。监管人员现场勘验结束后,对死亡畜禽进行密封。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应进行清洗消毒。 2.屠宰废弃物 企业内集中存放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区域应分类存放且保持清洁,各区域产生的废弃物应放置于加盖的专用容器中,废弃物转运时应封口密闭,不应遗撒和渗水。设置专门的回收桶,委派专人负责对口罩等一次性防护用品进行集中销毁。委派专人负责对尿液、粪便等排泄物、血水进行消毒。易腐败的废弃物如毛皮碎屑、残留血液等,每日应用专用容器承装并密封,再送到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车间和生物污水应快速集中处理(或委托处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方可排放。 六、紧急处置措施 (一)严格服从管理。企业内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确定为密接、次密接人员时,须服从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在疾控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风险场所和风险人员判定,积极配合相应防控措施。在阳性、密接、次密接人员转运前,需先行安排隔离,禁止随意走动。 (二)及时寻求帮助。养殖或屠宰企业人员全部须异地治疗或隔离观察时,畜禽饲养(待宰圈内)较少的可在村委会、县乡政府及畜牧部门协调帮助下,将家畜家禽带畜禽消毒后全部迁出,对饲养场所及圈舍进行彻底消毒。 (三)应急状态下养殖管理。 1.如家畜家禽全部迁出,须提前对拟进入的闲置养殖场(待宰圈)进行彻底消毒,养殖人员、生产生活物资及家畜家禽方可有序进入。 2.如由备用养殖联系人、村委会指定人员或政府雇用人员在原养殖场(屠宰场)接替代养,应由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养殖场(屠宰场)区开展现场消毒和终末消毒评价。代养人员应持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上岗(报告时间由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3.代养人员须严格遵守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按要求参加核酸或抗原检测,并每天对养殖场(屠宰场)人员、场地、环境进行1-2次严格全面消毒,必要时,可适当加大消毒频次。 4.代养人员须采取严格措施有效防虫、防鼠、防野生动物,坚决杜绝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与饲养畜禽及死亡虫、鼠、野生动物的直接接触;要加大捕鼠设备使用密度,及时对场区内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适时向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对场区内环境、生物体表样品进行核酸或抗原检测,一经发现阳性,应立即加强人员防控等级、加大带畜禽消毒频次,并在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5.代养过程中,对于拟出栏畜禽或禽蛋是否达到当地防控要求,建议依据体表样品核酸检测结果加以认定;待宰圈代养牲畜可在符合防疫部门要求的情况下,转移到其他屠宰场进行屠宰;在畜禽养殖所需生产资料或人员生活物资短缺或畜禽及产品须紧急出栏(出售)时,可参照本指南前文所述相关内容寻求帮助。 6.原养殖场确诊病例治愈、无症状感染者转阴或密接、次密接人员解除集中隔离时,须经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认可,并对养殖场代养人员、拟返场人员、养殖场全部区域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消毒和消毒评价后,方可返场复工、有序交接。 7.本条款所涉及消毒措施,可参照本手册前文所述相关内容执行,必要时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8.对屠宰企业冷库内产品的处置,按照物防组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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