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26 点击: 次 来源:腾讯网 作者:小马关三农 - 小 + 大
4. 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相关环节缺乏监管。当前畜禽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的过程中监管主要在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排放方面,但对养殖场粪污的后续处理过程以及农户还田等环节的监管尚未涉及。从畜禽粪污的处理过程来看,养殖场作为粪污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兼顾畜禽养殖的同时还要考虑畜禽粪污处理的问题,除大型养殖场或有配套的第三方畜禽粪污处理公司对接业务外,其余小养殖场均采用自产自销或者自产自用的的方式来处理畜禽粪便。但考虑到畜禽养殖种类多样,养殖场数量众多,各养殖场粪污处理技术模式、发酵时间、粪污含水量等条件不一,养殖场对外出售的有机肥腐熟质量和养分含量很难保证,并且绝大多数养殖场对有机肥中虫卵数量、重金属残留量、有机质含量等指标不具备检测能力。调研过程中还发现部分养殖场将鲜粪直接售卖的现象,鲜粪在转运过程中不仅会对环境造成影响,而且还伴随着疫病传播的风险,应当予以规范。同样,畜禽粪污的不当还田对耕地质量的破坏也不容忽视,一是在农田中施用未腐熟完全的粪肥,该行为对土壤和作物均存在危害;二是有机肥超承载力还田,不但无法发挥有机肥的肥力,反而会造成土壤重金属超标以及地下水体污染。因此,畜禽粪污的监管不能只顾前端而忽视后端,政府应当建立从养殖场到农田的全链条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及利用的监管体系。 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创新实施方向 1. 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双重作用,积极探索畜禽粪污集中处理模式。畜禽粪污处理可以借鉴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成功经验,为解决当前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不完善以及运营成本压力大的问题,县域范围内可以探索畜禽粪污集中处理模式,建设县域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由于畜禽粪污治理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性质,集中处理中心可以采用PPP模式进行运作,由政府出资建设,交由第三方专业处理机构进行运营,从而提高项目运作效率。集中处理中心可以将畜禽粪污加工成高标准的有机肥,从而在种养结合、农牧循环中发挥重要的中间作用。目前,我国正在实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鼓励农户土地流转,农田规模化经营已初具雏形;农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数量不断增多,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这些均为畜禽粪污集中处理模式的后续产品市场的开拓提供了条件。 2. 做好有机农产品分级认定,建立优质优价的农产品定价机制。畜禽粪便的肥料化利用最重要的是要打通种养结合链条,把有机肥施到农田中。有机农产品生产需要大量的有机肥,这是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的重要突破口。但当前国内有机农产品的消费认知度不够、生产经营主体品牌的意识不强、产品品质还没有真正到位等,市场上有机产品优质优价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当优质有机农产品卖不出好价格时,农户生产有机农产品的意愿便降低了。因此,通过做好有机农产品的分级认定,建立优质优价的农产品定价机制来引导农户使用有机肥是十分必要的。在具体实行过程中要对有机农产品的认定严加管控,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通过打造品牌,订单生产等的方式保证产品销路,提高生产者的生产意愿,最终实现环保、健康与经济效益的共赢。 3. 减轻养殖端粪污处理压力,建立全产业链环保成本共担机制。养殖主体经营往往面临着市场与疫病的双重风险,资金回转周期长,盈利能力差,现在又面临着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的压力。政府首先应当为养殖主体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减少政策阻碍,解决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的用地问题;其次要加大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的农机购置补贴以及设施建造补贴力度,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项目实施税收、贷款优惠;同时要扩大畜牧业养殖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障金额,降低畜牧业养殖风险。在农业绿色发展的背景下治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不仅是政府以及生产者应尽的义务,畜禽产品的流通、加工、消费等产业链相关主体也应承担起环保责任。政府可以仿照国际成熟经验,探索建立农产品“环保税”制度,税收资金用于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专项治理,从而建立起基于全产业链的环保成本共担机制。 4. 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监管,建立耕地质量长期监测机制。当前畜禽粪污处理后的有机肥质量监管不到位,养殖场出售的有机肥质量良莠不齐,进田后不但无法发挥有机肥的作用,还会给土壤带来生物危害和重金属污染。农业部门要定期组织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加强对商品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水溶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等含有机成分的商品化肥料产品的管理。对于非商品化的直接堆沤还田的有机肥施用要予以技术指导,各地区要根据气候条件等制定不同的施用技术指导方案,保证堆沤发酵时间,严禁生粪进田。在注重有机肥质量监管的同时还应对土壤质量、生态环境和农产品安全进行长期监测,确保耕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尤其是养殖场周边配套土地更应加强土壤质量监测,防止养殖主体超承载力排放沼液、废水对环境造成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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