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09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 小 + 大
(五)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宣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总结提炼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成效,形成典型经验和做法,开展学习交流。积极运用主流媒体、行业媒体、地方媒体等多种途径,宣传承诺达标合格证实施成效,展示本地典型经验和亮点成果,扩大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社会影响力和消费者认可度,持续营造自觉开具、规范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监督管理 (六)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推行纳入监管服务范围,发挥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最初一公里”的作用。加强对开证生产主体的日常巡查检查,每年对试行主体的巡查要达到全覆盖。重点检查主体是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和《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附件2),是否按照要求持续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要查看生产主体留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开证记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七)加强带证农产品监测和问题查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应涵盖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掌握其质量安全状况,切不可因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而缺失监管。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对于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要依法重处,同时帮助种植养殖者查找原因、整改问题。对于虚假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要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八)及时掌握试行进展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调度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掌握辖区内应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生产主体数量和已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生产主体数量。对于已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生产主体,要关注其是否处于常态化开具状态,如属于点状零星开具的,要推动实现批批开具。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汇总分析本省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加强试行工作的督促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公布后,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加快推进步伐,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2021年底前,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查表详见附件3),重点自查生产主体名录是否健全,开证主体日常监管和市场查验等情况,督促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实施,确保试行工作落实到位。2021年12月15日前,请将本省份自查情况及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总结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并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工作过程中,可以随时以新闻报道、工作简报等形式报送有关经验和亮点成效。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郭艳青,电话:010-59192694,电子邮箱:nybjgc@163.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刘海华,电话:010-82106327,电子邮箱:15201433678@126.com。 附件: 1.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 2.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 3.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情况自查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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