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15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金晓宇,杨庆琳 - 小 + 大
3.2 工作待遇不合理,队伍稳定难 目前,农村留守人员多为老人、妇女和儿童,村防员队伍“青黄不接”的问题逐步显现。村防员补助标准近年来虽有所提高,但补助标准仍偏低,对素质较高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吸引力弱。 3.3 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配套难 安徽省不少地方财政比较紧张,村防员相关配套资金落实难度较大,而这些地区畜牧业发展水平往往偏低,规模化程度不高,其分散饲养的养殖方式正需要村防员履行职责。对于财政配套能力较好的地方,一般规模养殖比较发达,自身防疫技术能力较强,对村防员的需求并不迫切。 3.4 双重管理不到位,协调配合难 村防员实行双重管理,工作管理权由基层政府负责,补助分配权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少数地方基层政府和县级兽医主管部门配合不好,没有形成工作合力,一定程度影响了村防员工作的开展。 4 加强村防员队伍建设的对策建议 4.1 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 为加强村防员队伍管理,各地虽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但规范性和约束力有限。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有关村防员队伍建设的最新政策和规章制度,明确其工作的地位、性质、工作内容、保障机制,使该项工作真正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4.2 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 鉴于动物防疫新形势,村防员承担的任务和劳务报酬严重不匹配,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工作待遇低,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和基层防疫队伍的稳定。建议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村防员劳务报酬,并安排一定资金重点用于村防员队伍培训、器械配备、误餐补助和意外保险等。 4.3 进一步规范队伍管理 按照双重管理的思路,建立业务主管部门和基层人民政府的良好协作关系,形成队伍管理的合力,切实加强村防员队伍稳定和整体素质提升,并结合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建立一支技术精、业务强的村防员队伍,使其适应新阶段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需要。 5 有关思考 5.1 努力转身分 随着畜牧业的转型升级和强制免疫新模式的建立,修订前的《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防员队伍建设”的规定,新法已不再提及,村防员总体有弱化、边缘化的趋势。村防员要加强学习,努力转变身分,争取向执业兽医等方向转变,这既符合国家兽医队伍建设的方向,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5.2 全面转职能 目前村防员的职能主要是为农村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打针、挂标、建档”,今后要向畜牧业生产信息测报员、动物疫情报告员、防疫员、协检员、疫病防治员、宠物诊疗员等方向拓展职能,为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多方面的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和保障。 5.3 认真转服务 从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村防员的服务途径不能仅局限于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强制免疫,还可以通过动物诊疗机构、养殖企业或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等途径提供动物防疫、疫病防治和动物诊疗等服务。 5.4 积极转方式 目前村防员的管理方式主要是签订劳务合同,通过绩效考核,取得合理报酬。各地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动物防疫专业化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法》第六条也作出“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的规定。由此可见,规模场的强制免疫可由场方按程序自主免疫完成,实行“先打后补”政策,而散养户的强制免疫可通过劳务合同约定、第三方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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