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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为视角探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

时间:2020-08-23    点击: 次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委党校    作者:张术霞 - 小 + 大

第三,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其实是两个时期、两个阶段的事情。笔者认为,两者学派的争论只是暂时的,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利终究是会实现的。从动物保护的广义概念来看,两者学派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难免存在分歧,因为从目前状况来看,让人类完全不利用动物是不可能的。但是人类文明发展史表明,人类道德关怀的范围是在不断扩大的,今天人们为保护动物福利而努力,明天就可能会为维护动物权利而斗争。而且从长远看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替代品的逐步出现,利用动物的行为会逐渐减少,维护动物权利的现象会越来越多。如此看来,动物福利水平不断提高的阶段就是动物权利逐步实现的初级阶段。所以,人们应该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把保障动物福利作为近期目标,把实现动物权利作为长期目标,不能因为现在某些方面的分歧,就避重就轻,放弃对动物福利或权利的立法保护。

3 对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启示

第一,应该转变立法观念,摒弃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二者择一的立法思想,形成保障动物福利、维护动物基本权利、强调人对动物责任和义务的动物保护法治理念,并在此理念的指导下,进行相关法律机制变革。具体而言,一方面,可以转换视角来看待动物福利、动物权利的论题。从动物福利角度来看,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质是通过立法,把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实现道德义务的法律化,以法律的形式强制人们普遍遵守,从而实现对动物福利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护。从动物权利的角度来看,可以把“动物是否拥有权利”的论题转换为“人类对动物是否有责任或义务”的论题,这样“动物权利法治”就转化成“把保护动物基本权利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的论题了。这样一来,就把两者争论的议题全部归结到“人对动物的保护义务”这一层面上来了,问题就变得简单并能被更多人接受。毕竟只有把保障动物福利或权利的问题归结到人的行为这一层面上来,动物保护法律规则的设计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可以把动物保护立法的限度适当扩大,将“动物的基本权利”囊括其中,形成以保障动物福利为主、保护动物基本权利为辅的动物保护立法理念,并在此理念的指导下,进行相关法律的变革。必须指出的是,要维护的“动物基本权利”是有限度的,并不是说要确定“动物的人权”,也不是说要赋予动物与人类同等的权利,像选举权、诉讼权、肖像权等是动物根本无法行使的权利。如此,既保护了动物,又缓和了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之间的激烈争论,同时也顺应了动物保护立法的趋势。

第二,在总结现有的法律、法规有关动物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动物保护基本法。例如,先从急需保护且与人关系密切的动物(比如伴侣动物等)入手,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中,适当增加一些保护这些动物的生存权利不受侵害等针对性较强的条款,并通过这些条款的实施,让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利观念深入人心。等公众已经普遍具备了动物福利或权利的法律保护意识之后,再在新理念的指导下,循序渐进地完成动物保护基本法的制定。在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始终要贯穿保障动物福利与维护动物基本权利兼顾的思想,将伴侣动物、经济动物以及其他动物统统纳入到动物保护范围,使动物保护的内容细致化、完整化、可操作化。将动物保护基本法无法涵盖的内容授权有关机关另行制定,做到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和灵活化。

总之,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渐进而漫长的过程,任何盲目的冒进和急功近利都只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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