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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与生猪生产并非相互对立

时间:2020-01-14    点击: 次    来源:云南经济日报    作者:孔垂炼 - 小 + 大

以环保之名滥划生猪禁养区的行为,将面临持续整改。这是日前国家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释放出的一个强烈信号。

方案明确,农业农村部将配合生态环境部督促地方全面清理超范围划定的禁养区,确保今年12月底前完成。对打着环保名义搞“无猪市”“无猪县”的,一律责令整改。

近年来各地出现“禁养区”滥划现象,部分地区在政策执行层面“有失偏颇”。特别是在2014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2015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继落地后,各省区纷纷开启了禁养区范围的划定工作。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划定禁养区4.9万个;截至2018年10月,全国省级行政区禁养区内需要关闭、搬迁以及整治的养殖场达到168342家,面积达63.6平方公里。

个别地区借机发挥,利用条例空白,随意滥划禁养区,甚至将新划定“保护红线”区域内的已有养殖场强行关停、拆除,严重打击了养殖户的从业积极性。

与此同时,在部分农村地区,打着加强乡村治理、整治人居环境的旗号,出现了整村或整乡禁养的极端现象,严重偏离了以发展为根本要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正轨。

“鸡鸭鹅成群,猪牛羊满圈。”这样的民间对联,曾是体现乡村美、农民富的真实写照。而今,这样的美好画卷在很多乡村地区变得越来越少。各种不合理的农村“禁养”歪风,不同程度挫伤了农民群众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和乡村生活幸福感。

针对上述问题,生态环境部在今年9月首度公开回应时明确要求,各地不得扩大禁养区划定范围,不得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针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等。

国务院于今年9月10日出台的《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生猪生产供应等重大经济民生工作亦然。在笔者看来,做到既要绿水青山,也要发展生产,才是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执行与生猪养殖等基础性农业生产之间的关系的最佳选择。毕竟,二者并非相互对立、水火不容。

一个明确的积极信号: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并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纠偏。

对于解决粪污污染等后续问题,本次方案也提出了可行建议:采取分散收集、集中处理或就近直接还田利用等方式,解决中小散养户粪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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