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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防止老挝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

时间:2019-06-22    点击: 次    来源:海关总署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9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关于防止老挝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动植检警[2019]第12号——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标 题

  关于防止老挝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2019年6月20日,老挝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该国境内近日发生数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老挝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老挝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老挝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老挝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备注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一直有效。

截止6月21日,据统计亚洲地区发生非洲猪瘟疫的国家增至6个,分别是中国、越南、柬埔寨、朝鲜、蒙古和老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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