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10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三、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 本期抽检的兽药产品不合格项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含量不合格。含量不合格仍是不合格产品的主要问题,本期抽检有7批阿莫西林粉含量不合格,其中6批含量为70%~90%,1批的含量大于130%,反映出部分生产企业生产工艺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含量不均匀。二是性状不合格。本期抽检有13批产品性状不合格,且性状不合格常伴随着鉴别、含量等不合格项目,另有11批注射液的有关物质不符合要求,说明部分兽药生产企业的制剂生产工艺水平,尤其是注射剂、溶液剂的生产工艺水平还有待提高。三是pH值检验不合格。本期抽检有9批产品的pH值检验不合格,反映出部分企业自检能力不强、把关不严。四是鉴别不合格。本期抽检仍有2批乙酰甲喹注射液的鉴别不合格,说明部分生产企业使用水杨酸等不符合要求的药物成分作为溶剂的情况依然存在。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对被抽样单位的处罚。各地要按照兽药管理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产品,清缴销毁库存产品,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召回售出产品,监督销毁并依法实施立案处罚;对涉嫌假冒标称生产企业的兽药产品,相关兽药经营企业要及时下架,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要经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经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对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的处理处罚。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检验结果确认和追溯调查核实工作,确认不合格产品是标称生产企业生产的,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查处,责令停止生产、召回售出产品,监督销毁库存产品和召回产品,并依法实施立案处罚;经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认为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其他相关要求。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符合从重处罚要求的,应当启动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程序,严肃查处。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案件查处完成后,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及时公开案件查处信息。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督促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实施细则,特别是要建立并认真执行供应商评估制度,确保产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追溯。 五、兽药安全使用要求 各地要督促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要求,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时查看外包装相关标识,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重点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也可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买兽药产品的批准信息;购买兽药后要按照说明书标签的贮藏条件保存兽药,并按照执业兽医医嘱、用法用量和休药期进行使用,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附件:2018年第四季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等产品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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