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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非洲猪瘟论述

时间:2019-03-13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李克斌 - 小 + 大

第15.1.14条  从ASF有疫国家或有疫区域进口家猪鲜肉和圈养野生猪鲜肉的建议

兽医主管部门应要求出示国际兽医证书,证明:

1)整批鲜肉来源的动物群体,须按照 15.1.27. 至 15.1.29. 条规定进行监测,检测结果须证明在过去的3年内无ASF病例发生。当监测结果证明在感染的流行病学方面没有软蜱参与的迹象时,这一期限可以缩短到12个月;另外,从具有统计代表数量的动物样本中检测ASF,监测结果为阴性。

2)整批鲜肉的来源动物,须在经过批准许可的屠宰场或屠宰地点屠宰,并且,按照本法典第6.3章(通过宰前与宰后肉类检验,控制威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重要生物危害)的要求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检验结果良好。

3)屠宰后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新鲜肉类与任何含有ASFV的物品接触。

第15.1.15条  进口野生猪鲜肉和野化猪鲜肉的建议

兽医主管部门应要求出示国际兽医证书,证明整批鲜肉来自符合以下条件的动物:

按照第15.1.3条的第1)点或第2)点的规定,在ASF的无疫国家或无疫地区被屠宰。

2)在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出口为目的的检验企业中,已按照本法典第6.3章(通过宰前与宰后肉类检验,控制威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重要生物危害)的规定进行了宰后检验,结果良好。

第15.1.16条  猪肉制品的进口建议

兽医主管部门应要求出示国际兽医证书,以证明产品:

1)具备相应的条件:

a)猪肉制品的生产原料必须是符合第15.1.13.、 15.1.14. 以及15.1.15.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的鲜肉。

b)猪肉制品的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i)经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用于出口目的;

ii)只加工符合第15.1.13条或第15.1.15相关条件的肉品。或

2)在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出口为目的的企业中加工,以确保按照第15.1.22条消灭ASFV,并且加工后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产品与任何含有ASFV的物品接触。

第15.1.17条  进口猪鬃的建议

兽医主管部门应要求出示国际兽医证书,以证实猪鬃符合以下条件:

1)来源于无ASF的国家、区域或生物安全隔离区内的家猪或圈养野猪,并在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出口为目的的企业中加工。或

2)在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出口为目的的企业中加工,以确保按照第15.1.25条所列程序之一杀灭ASFV,并且加工后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产品与任何含有ASFV的物品接触。

第15.1.18条  进口猪用杂物(垫草)和粪便的建议

兽医主管部门应要求出示国际兽医证书,证明这些产品:

1)来源于无ASF的国家、地区或生物安全隔离区内的家猪或圈养野猪。或

2)产品在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出口为目的的企业中加工,以确保按照第15.1.26条所列程序之一杀灭ASFV,并且加工后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产品与任何含有ASFV的物品接触。

第15.1.19条  进口猪皮和猪装饰品的建议

进口国的兽医主管部门应要求出示国际兽医证书,证明产品符合:

1)符合第15.1.3条第1)点或第2)点的规定,来自于无ASF的国家或地区的猪;并且,产品在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出口为目的的企业内加工。或

2)来源于无ASF的国家、区域或生物安全隔离区内的家猪或圈养野猪,并在兽医局批准的以出口为目的的企业中加工。或

3)已在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出口为目的的企业中加工,以确保按照第15.1.24条所述程序之一杀灭ASFV,并且,产品加工后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产品与任何含有ASFV的物品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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