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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非洲猪瘟论述

时间:2019-03-13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李克斌 - 小 + 大

第15.1.27条  检测学概论

第15.1.27条至15.1.32条是为ASF的监测提供的建议,同时也是对第1.4章(动物卫生监测)和1.5章(动物疫病节肢动物媒介的监测)内容的补充。在世界不同地区,ASF在影响程度和流行病学方面可能有变化,在不同的生产系统中,常规生物安全应是有所不同的。用于确定ASF状态所采取的监测策略应适应这种情况。所采用的方法应考虑到野生猪、野化猪或非洲野生猪的存在、钝缘软蜱的存在及邻近国家或区域ASF的存在情况。

对ASF的监测应按所设计的持续性的计划进行,以确定一个国家、区域、或生物安全隔离区内的易感畜群安全,免受非洲猪瘟病毒的感染,或用于查明非洲猪瘟病毒传入无疫畜群的情况。关于ASF流行病学的特性,应考虑以下方面:

- 饲喂泔水在疫病流行中的作用;

- 家猪和圈养野猪的不同生产系统对疫病流行的影响;

- 野生猪、野化猪和非洲野生猪在疫病的维持和传播中的作用;

- 是否存在钝缘软蜱,以及它们在疫病的维持和传播中所起的作用;

- 缺乏特征性的总体病变或临床体征;

- 带毒者的发生情况;

- ASFV的基因变异倾向。

第15.1.28条  监测的一般条款和方法

1)按照第1.4章(动物卫生监测)的规定,并且在兽医主管部门的负责下,监测系统应专注于以下方面:

a)有一个用于检测和调查ASF病例的正式且持续的系统;

b)有一个快速收集可疑病例样本并将其送往实验室的程序;

c)用于ASF诊断的适当的实验室化验能力;

d)记录、诊断与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分析系统。

2)ASF监测计划应:

a)包括一个贯穿生产、营销和加工整个链的早期系统,用于报告疑似病例。诊断人员和经常与猪接触的人员应及时向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任何ASF的疑似情况。通过针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宣传计划,兽医主管部门的报告系统应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例如通过私营从业兽医或兽医助理)政府部门或私营机构的支持。负责监测的人员应了解掌握ASF诊断、流行病学评估和控制方面的专业知识;

b)在相关情况下,对高风险猪群(例如,用泔水喂猪的地区)或与ASF感染国家或区域邻近的猪群(例如,在边界地区,有感染的野生猪、野化猪或非洲野生猪存在)频繁进行定期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

第15.1.29条  监测策略

1.引言

用于疾病检测和感染的监测所覆盖的群体应包括该国或该区域内的家猪、圈养野生猪、野生猪和野化猪群。监测应包括随机和非随机方法,采用适合国家或地区感染状况的临床、病毒学和血清学方法。

用于确定ASFV流行率或无感染所实施的策略可根据随机或非随机临床调查,或在可接受的统计置信度水平上抽样。如果在特定地点或亚群体中确认感染的可能性增加,有针对性的采样可能是一种适当的策略。这可能包括:

a)特定的高风险野生猪群和野化猪群及其附近的野生猪群和野化猪群;

b)饲喂泔水的农场;

c)室外饲养的猪。

风险因素可能包括,例如,过去暴发的时间和空间分布,以及猪的调动和猪群统计。

一旦确认ASFV侵入风险增加,成员国应复查其监测策略。此类变更应包括但不限于:

–进口生猪或产品的国家或区域ASF新发或ASF的流行率增加;

-在该国或该区域野生猪或野化猪ASF的流行率增加;

-邻近国家或区域ASF的流行率增加;

-来自邻近国家或区域的受感染野生猪或野化猪群的进入数量增加,或接触受感染的野生猪或野化猪群的暴露数量增加;

-按照第1.5章(动物疫病节肢动物媒介的监测)实施的监测显示,蜱参与了ASF的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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