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规范标准 > 文章

沈阳市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一封信

时间:2018-10-25    点击: 次    来源:沈阳日报    作者:沈阳市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办公室 - 小 + 大

近日,沈阳市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办公室发出《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一封信》,要求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认真履行畜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生猪及产品调运监管的有关规定,按照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全市猪产品安全。具体内容附录如下:

一、加强生猪采购管理,目前严禁从市外调入生猪,B类屠宰场只能收购本地生猪,发现违规调运的,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二、生猪入场环节要严格开展临床健康检查和查证验物,生猪健康且证物相符的方可入场。

三、入场生猪要按照要求做好待宰静养,加强待宰巡查,宰前6小时向驻场官方兽医进行检疫申报。

四、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开展屠宰生产和肉品品质检验,检验人员要持证上岗。加大对脾脏等非洲猪瘟典型症状和病理变化的检验力度,发现疑似情况的,要立即停产并报告驻场官方兽医。

五、经检验检疫合格并加盖检验检疫验讫标志的生猪及产品方可出厂,随货附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

六、当前,全市屠宰场生产的猪产品严禁出市,B类屠宰场的猪产品仍然只能在本地流通。

七、对宰杀放血阶段的猪血进行集中收集,按规范销售或处理,并做好去向记录。

八、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屠宰过程中检出的病害动物及产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流入市场。

九、实施严格的消毒制度,每日对工作人员、运输活猪和产品的车辆、待宰圈、屠宰线、屠宰工具、无害化暂存或处理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进行全方位、立体式消毒。

十、规范检验检疫记录管理,保证生猪入场、产品(含副产品)出厂和无害化处理等记录齐全,生猪来源和产品去向可追溯。

十一、加强对进出屠宰厂(场)外来人员管理,限定活动区域,并定时对厂区巡查,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十二、在任何环节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限制生猪及产品移动,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配合做好隔离、封锁、扑杀、消毒等措施。

上一篇:吉林致全省生猪养殖场(户)的公开信

下一篇:我国猪鸡低蛋白配合饲料团体标准发布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