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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致全省生猪养殖场(户)的公开信

时间:2018-10-15    点击: 次    来源:吉视网    作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 小 + 大

2018年10月15日,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发出《致全省生猪养殖场(户)的公开信》,内容如下:

今年以来,全国已发生20起口蹄疫疫情、32起非洲猪瘟疫情,给生猪产业造成了严重威胁。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生猪养殖、防疫行为,全力防范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有效保障养殖场(户)的切身利益,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全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安全运行,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吉林省无疫区畜禽养殖规模场户“十必须、十不得”,现告知如下:

一、十必须

1.必须舍饲圈养或在划定的区域内放养。规模场户必须具备一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实施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

2.必须履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并做好免疫档案记录管理。

3.必须建立养殖(免疫)档案和消毒、人员车辆管理等。

4.必须佩带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5.必须做好防疫消毒和人畜共患病职业人群个人防护。

6.跨省引入种用、乳用动物及口蹄疫易感动物必须经审批和隔离检疫。

7.跨省引入用于饲养的非种用、乳用动物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8.出售或运输畜禽必须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

9.必须按防疫和环保要求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粪污等废弃物。

10.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二、十不得

1.不得在禁养区内建场或者从事动物养殖。

2.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易感染动物的饲养等相关行为。

3.不得随意丢弃疫苗和疫苗空瓶。

4.不得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或饲喂泔水等餐厨剩余物。

5.不得滥用、超剂量或者违规使用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

6.不得拒绝或阻碍各级兽医部门组织的动物疫病监测流调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7.不得调入无检疫证明、无畜禽标识的动物,外引动物隔离饲养一定周期后方可混群。

8.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并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的动物。

9.不得散布和传播未经兽医部门确认的动物疫情信息。

10.不得宰杀、食用、出售、转运、丢弃病死畜禽及其产品。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是全省养殖场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更是为了养殖行业的长治久安,让我们携手同行,为防控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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