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13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10月9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布《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有效防范非洲猪瘟,进一步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 同时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0号)中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7号)中附件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新《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如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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