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18 点击: 次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之三:致全省各生猪贩运经纪人的公开信 8月初以来,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黑龙江、内蒙古相继发生18起非洲猪瘟疫情,给生猪产业造成严重威胁。为做好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生产,现告知如下: 一、主动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备案,定期报告生猪调运期间动物防疫情况。 二、禁止向省外调出生猪(不含种猪,下同),禁止从省外调入生猪,禁止从疫区市或者有两个及以上市发生疫情的省调入生猪产品。违规调运的,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三、收购生猪时,受养殖场(户)委托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申报材料,未经委托不得申报检疫。省内运输生猪必须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运输生猪及其产品必须凭检疫合格证明,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要进行清洗、消毒。经纪活动中,要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运输车辆号牌、承运人联系方式、运载时间、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车辆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五、运输过程中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生猪,其尸体及排泄物应当委托途经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并承担所需费用。 六、运载生猪的车辆应当具有防止粪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或措施,便于清洗、消毒。对残留的粪尿、饲料、垫料等废弃物收集后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乱丢乱扔;对装载笼具、工具用具及车辆彻底消毒,交替使用消毒剂。 七、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进行消毒和取得签章后通行。经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应当主动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八、严禁为运输生猪违规换证或者“隔山开证”收购运输生猪。 九、运输中发生不明原因大量死亡、发现走私和收购贩卖病猪及其产品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或兽医主管部门。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是我们生猪贩运经纪人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希望大家团结一致、守法经营,共同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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