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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致广大生猪从业人员公开信

时间:2018-10-11    点击: 次    来源:广东省农业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8年10月9日广东省农业厅发出“致广大生猪从业人员公开信”全文如下。

广大生猪从业人员:

8 月初以来,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黑龙江、内蒙古、吉林相继发生多起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我省依托省际公路公安检查站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严防非洲猪瘟经生猪及其产品调运传入。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应急防控期间生猪限制调运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致广大生猪收购贩运、运输、养殖、屠宰、批发等环节的从业人员,希知照执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共同尽职尽责。

一、调运生猪应经养殖场(户)申报检疫,取得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供港澳的生猪应取得动物卫生证书,下同)。

二、运输生猪及其产品必须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要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生猪及其产品调运过程中,要详细记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承运人联系方式、运载时间、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车辆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生猪及其产品的调运监管政策。

(一)我省禁止从疫情省份调入生猪,包括辽宁、河南、江苏、安徽、浙江、黑龙江、内蒙古、吉林等。

(二)我省禁止从以下与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份的相邻省份调入生猪,包括河北、山西、上海、福建、江西、山东、湖北、陕西、宁夏、甘肃等(供港澳活猪的运输车辆如铅封完好,凭《动物卫生证书》《供港澳活动物监装押运记录单》及运输健康声明可放行)。

(三)我省禁止从疫区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无锡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河南省新乡市等)和辽宁、安徽、内蒙古、吉林等有2 个以上(含2 个)市(地)发生疫情的省份调入生猪产品。

(四)经陆路跨省调运入境我省的生猪不得途经发生疫情的省份。

(五)禁止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地区名单是动态调整的,疫区所在县、市和封锁时间等信息, 以农业农村部网站(www.moa.gov.cn)正式公布的信息为准。

四、运载生猪的车辆应当具有防止粪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或措施,便于清洗、消毒。对残留的粪尿、饲料、垫料等废弃物收集后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丢弃;对装载笼具、工具用具及车辆彻底消毒。

五、运输过程中发生不明原因大量死亡或出现临床发烧、扎堆、咳嗽、呼吸困难、便血、耳朵发绀等症状生猪,要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兽医主管部门。

六、运输过程中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其尸体及排泄物应当委托途经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七、自觉接受省际公路公安检查站和临时性省际间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经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应当向收费站人员主动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接受检查。

八、严禁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不符、证车不符、检疫标识不全及违规调运的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进入我省,如发现将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扣押生猪及其产品并作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的从业人员承担,造成疫病传播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生猪收购贩运、运输、养殖、屠宰、批发等环节从业人员,请共同把好各自防疫关口,严防疫情发生。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是广大生猪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希望大家遵守《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政策,共同努力,打赢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狙击战”“歼灭战”,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生产安全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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