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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丹凤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途径

时间:2018-01-08    点击: 次    来源:丹凤县畜牧兽医中心    作者:刘书生 - 小 + 大


3、遵守生产规范。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制度管理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形成用制度规范管理,用标准应用技术的良好机制。通过两大体系的建立和全程技术指导,确保在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品种引进、饲养管理、投入品使用、生物安全措施、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得到有效控制。在饲养管理中要推行标准化技术,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违禁物;在投入品购买和使用中要遵守农业部下发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用其它化合物清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规范要求,确保畜产品安全。在废物资源利用方面。以完善粪污无害化处理为前提,指导现有养殖场依据生产能力及粪污产生总量,配套建设沼气、发酵设施,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养殖备案等准入资质;新(改)建场要严格审批,做到粪污及病死畜处理与建设同时规划、建设、使用。在废污资源化利用方面,推行“畜—沼—肥—田”等综合措施,实行干清粪工艺、节水控制,在源头上减排;健全养殖无害化设施,采取厌氧发酵、污水(沼液)贮存池、氧化塘、好氧池、人工湿地等方式,在生产中清洁;拓展粪污排放路径延伸,固粪堆积发酵后加工有机肥,推行种养结合、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清洁回用等模式,在利用上资源升值。

4、依法监督管理。加强品种引进、养殖设施、投入品管理、病死畜处理、粪污利用、出栏检疫等环节监管。监督跨省引进种畜禽是否经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同意并检疫合格。监督养殖场环境控制设施是否健全,能否最大限度地确保畜禽养殖环境优良,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畜禽饮用水质是否达到标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是否有GMP认证、兽药制品来源是否清楚且建立使用台账并执行处方用药。监管病死畜禽是否执行“五不准一处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监督粪污治理是否采取种养结合、集中处理、清洁回用、达标排放,制定限、适养区COD、BOD排放标准,并加大环境及粪污排放检测,科学指导企业发展,实现资源化利用。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为了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镇两级均要成立专门的畜禽养殖污染预防治理工作机构,落实“一把手”主体责任、分管领导包抓责任,实行环保局执法监管、技术部门服务指导、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运行机制,全力抓好污染防治的宣传培训,定期检查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督促辖区规模养殖场做好规范化管理,协助配合抓好行政区域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2、强化培训。县、镇两级要将《环保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宣传培训重点,对养殖业主进行全方位培训,不断提高规模养殖场规范化管理水平,力争做到依法生产经营。要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广泛印发,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良好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的观念和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理念深入人心。

3、夯实责任。规模养殖场业主是养殖污染预防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养殖场养殖污染预防治理工作监管直接责任人。县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农业主管部门编制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各类规模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县农业局负责做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各镇要落实干部包场户整治工作责任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职责,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户进行详细摸底、登记造册,定期检查指导。

4、政策扶持。实行养殖污染防治与项目扶持、优惠政策享受相挂钩,加强规模养殖场规范化监督管理。对严格执行规范化管理规定的养殖场户优先获取项目扶持,享受国家精准扶贫惠农政策。财政、发改、环保、农业等部门在涉农涉牧项目安排中,要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方面的项目资金扶持,对在建和建成的粪污收集、处理、储存设施,依据生产能力,严格组织验收。制定出台有机肥还田利用奖补政策,加快有机肥的推广使用。

5、试点示范。根据规模化养殖场饲养品种、规模等情况,分类开展综合治理试点,积极探索以沼气生产、有机肥加工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理模式,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的标准要求,大力开展畜禽养殖场标准化示范创建,依托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小区、示范企业的辐射带动,进一步提高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生产水平。

6、严格执法。县环保监察大队、县农业局及动物卫生监督所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和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养殖场养殖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违规处置粪便污染物及病死动物、粪污乱排乱倒、导致蝇蛆滋生、严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不执行动物强制免疫造成疫情扩散、违规使用饲料、兽药涉牧投入品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将规模养殖场排放污水纳入环保监测范围,作为治理效果依据,对污染治理不到位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并列入黑名单,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形成全社会监督共管氛围,确保环境安全和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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