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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畜禽粪便集中处理的组织模式

时间:2017-09-22    点击: 次    来源:中国畜牧杂志    作者:杨军香,林海 - 小 + 大

2016 年,全国畜牧总站对全国31 个省(市、区) 以及大连、青岛、新疆兵团、黑龙江农垦和广东农垦等2 802 个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粪便处理模式进行调查,结果表明,畜禽粪便处理与利用有多种模式组合,其中生猪养殖场有42 种组合处理利用模式,奶牛场、蛋鸡场、肉鸡场分别有39、25、30 种组合处理利用模式,粪污处理整体上有还田利用、清洁循环、达标排放和集中处理等4 种模式。其中,集中处理模式是在养殖密集区,依托规模化养殖场粪便处理设备设施或委托专门从事粪便处置的处理中心,对周边养殖场(小区、养殖户)的畜禽粪便和(或)污水实行专业化收集和运输,并按资源化和无害化要求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本文就畜禽养殖粪便集中处理组织模式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一 畜禽粪便集中处理的产业需求

1、中小型养殖场处理能力有限

我国畜禽规模化养殖发展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化程度仍以中小规模为主。据农业部畜牧业司统计数据显示, 2014 年我国生猪出栏量低于500 头的养猪场所出栏生猪占全国生猪总出栏量的60%,存栏低于100 头的奶牛场所存栏奶牛占全国奶牛总存栏量的50%, 蛋鸡存栏量低于一万羽的蛋鸡场存栏占全国蛋鸡总存栏量的50%。

国家蛋鸡产业技术体系经调研发现, 在存栏1 万羽以下的规模养鸡场中,50% 以上的养鸡场缺乏鸡粪处理和贮存设施;存栏量10 万~50 万羽的蛋鸡场有10% 缺乏相应设施。有调研表明,在广东、江西、山东和辽宁4 个养猪大省, 约有30.2% 的养殖户没有专门的粪便处理设施,也并未委托他人进行处理及利用,并且猪场规模越小, 这一比例越高,年出栏500~999 头的猪场未建处理设施比例为27.3%,年出栏100~300 头的猪场则为45.7%。

2、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为粪便还田奠定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极大地释放了农村生产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土地碎片化经营的弊端日趋严重。据统计,我国块均土地面积仅为0.087 hm2,户均地块数5.77 块, 家庭经营规模0.50 hm2,土地规模小、细碎化程度深、农户分散经营等问题突出。2012 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表明,农村土地流转的比例仅占承包地面积的16.2%。土地碎片化在农村制造了“产业孤岛”,制约了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同时也不利于畜禽粪便的还田利用,制约了畜禽粪便有机肥的匹配使用。目前,我国正在推进实施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的改革,土地集约化经营为畜禽粪便的还田利用提供了基础。已有分析表明,土地流转及其期限影响土地有机肥投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由短期转为长期可显著提高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增加有机肥的使用。

3、产业组织是粪便处理与利用的有效方式

产业组织模式能够影响畜禽粪便的处理与利用。一方面, 产业组织程度影响养殖户的粪便处理行为。在江苏开展的调研表明,虽然参与合作组织对于规模养猪户的碳排放量不存在显著影响,但是产销合作模式的紧密程度对于不同类型规模养猪户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龙头企业+ 养猪户”的合作模式显著降低了中大规模养猪户的碳排放量。可见,以产业组织为平台能够促进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的粪便处理行为,有利于降低畜禽养殖污染。

另一方面,在有机肥的利用方面,农业生产的组织程度也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户施用商品有机肥和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均有正向影响。有调研表明,农户与涉农企业和农业技术协会联系的紧密程度与有机肥的施用量呈正相关,联系越紧密,其对有机肥的认识程度越高, 合理施肥技术的掌握程度越高,从而增加有机肥施用量。蔡荣等对山东省苹果种植农户的实证分析发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农户与合作社签订销售合同和生产合同分别可以使其增加有机肥支出约678 元/hm2 和1497 元/hm2,合同生产模式促进农户增施有机肥的作用机理在于合作社向农户提供了施肥技术指导和有机肥供应服务。

二 粪便集中处理的组织模式

畜禽粪便的处理与利用过程中涉及的利益方包括:地方政府、养殖企业(户)、种植业主和粪便处理企业等。集中处理模式需要各方分工协作,互惠互利。

1、养殖场内的粪便收集

养殖业主是养殖场内粪便收集的实施主体,应主要承担养殖场内的粪便收集和贮存。一是需要采用减量化收集工艺,从源头减少污水量。畜禽舍是粪便产生的主要场所,粪便与污水的收集方式对于粪便产生量、后续处理、贮存与利用均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在养殖场饲养工艺设计时必须考虑粪便处理与利用方式,建设粪便收集和贮存设施。二是按照“两分两建”模式,实施固液分离、雨污分离,建设暗沟输送管道及具有防雨、防渗、防漏功能的贮粪池和污水池。贮存池应设置在养殖场外,并通有专用道路,能够满足运粪车辆通行与操作。

政府主要职能是通过资金扶持,调动养殖场(户)的积极性,实施粪便输送和贮存设施的建设。例如,江苏苏州市武进区对于小规模分散养猪场(户) 粪便处理设施按政府补助、统一建设,每场(户) 按建设规模补贴3 万~5 万元,建设雨污分离设施, 粪水沉淀池和干粪堆积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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