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生物安全管理 (1)人流物流管理 养殖场须做好人员和物品的出入场登记。 外来人员原则上禁止进入生产区,必要时,按程序批准并严格消毒后由消毒通道进入。本场兽医、饲养人员等出入生产区均应严格消毒。尽量减少本场兽医室工作人员和物品向生产区流动,必要时需经严格消毒。 场内禁止饲养猫、狗、禽及其他动物,及时灭除蚊蝇,做好防鸟、防鼠工作;外来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畜产品禁止入场;外来饲料饲草运输车辆入场前应全面消毒;购羊车辆禁止入场。场内产生的污物及废弃物及时运至贮粪池,运输途中尽量减少污物抛洒,场区内垃圾及时处理,减少堆放。 (2)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应加强对病死动物、粪污等无害化处理。对发病动物及时隔离治疗,限制流动,需要扑杀时应按照GB 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做好生产污水及粪便、胎衣及流产物的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进行。 (3)消毒 严格执行卫生消毒管理制度。做到圈舍清洁,料槽、水槽等用具干净。定期开展人员、车辆、环境及用具的消毒,宜选择对人、羊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无破坏、不在羊体内产生有害蓄积的消毒剂。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要穿着消毒衣、喷雾消毒。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规定路线行走。外来车辆进入场区时必须通过消毒间或消毒池。羊舍周围每2-3周消毒1次。门口、羊舍入口消毒池定期更换消毒液。饲养场的垫料等采取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粪便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方式处理。定期对料槽、水槽、料车,防疫、治疗、手术、配种器械进行消毒。 (4)种源管理 羊群引种时,应从具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羊场引进,国外引进种羊、精液应符合相关规定,宜优先考虑从获得农业部净化评估认证的种羊场引种。引进种羊应具有“三证”(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证明、种羊系谱证)。引入前逐只检疫,引入后,单独圈养,隔离观察45天,经再次检疫确定无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及羊痘病原感染后,方可进入饲养区。同时,确保所引进精液没有携带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及羊痘病原。 3. 防疫管理 (1)免疫 养殖场应根据本场制定的免疫制度,结合各病种特点、疫苗情况及本场净化工作进程,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建立免疫档案。同时,根据周边及本场疫病流行情况、净化工作效果、实验室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鼓励通过特定疫病免疫净化评估认证的养殖场,结合自身实际,评估疫病防控成本,分种群、分阶段、有步骤地由免疫净化向非免疫净化推进。 (2)监测 制定切实可行的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及羊痘的监测计划,以及时掌握疫病免疫水平、流行现状及相关风险因素,适时调整疫病控制策略。对监测的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及羊痘的阳性动物个体,及时实施无害化处理措施;对阳性同群畜,应加强监测和控制。 (3)诊疗巡查 兽医管理人员及生产人员定期(一般每天)巡查羊群健康状况,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需要开展病理解剖时,应做到定点解剖、无害化处理,必要时采集样品开展实验室检测。重点做好净化疫病的日常病例巡查,一旦发现,果断处置。同时,收集、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有效指导本场的防控措施。 (4)防疫人员管理 建立一支分工明确、责任清晰、能力与岗位相当的疫病净化工作团队,具备一定的疫病诊断、治疗和实验室检测能力,确保净化工作顺利实施,出现临床病例或隐性感染时能够及时处理,并按程序报告。养殖场至少配备一名专业兽医人员。场内所有员工应开展定期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养殖场对场内员工每年开展定期健康检查,发现患有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的员工应及时将其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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