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以下简称“两场”)评估认证的种猪场,有意愿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猪场可参考执行。 本指南所称“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是指符合《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认证办法(试行)》规定的申请条件,并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评估认证,达到特定动物疫病净化标准的养殖场。 本指南所称“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是指符合《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认证办法(试行)》规定的申请条件,并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评审,开展特定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养殖场。 本指南所称“两场”评估认证是指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认证办法(试行)》规定,对依法开办的规模化养殖场是否符合“两场”条件所进行的审查、认证等活动。 本指南主要涉及以下几种主要疫病:猪口蹄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伪狂犬病。 本指南的相应条款应作为规模种猪场开展疫病净化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净化目标 养殖场依据本指南,结合本场实际,制定动物疫病净化目标和具体实施计划,分阶段实施净化工作,达到国家《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认证标准(试行)》中相应病种的净化评估认证标准。 三、技术路线 养殖场依据本指南,针对不同疫病本底调查情况,一场一册制定相应净化方案。采取严格的生物安全措施、免疫预防措施、病原学检测、免疫抗体监测、野毒感染与疫苗免疫鉴别诊断监测,淘汰带毒动物,分群饲养,建立健康动物群。对假定阴性群加强综合防控措施,逐步扩大净化效果,最终建立净化场。同时加强人流、物流管控和实行全进全出生产模式,降低疫病水平与传播风险;强化本场留种和引种的检测,避免外来病原传入风险;建立完善的防疫和生产管理等制度,优化生产结构和建筑设计布局,构建持续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确保净化效果持续、有效。 四、综合防控措施 种猪场完善和健全净化综合防控措施,是猪病净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净化工作、达到净化目标、维持净化效果的有效手段。 (一)设施设备 1.结构布局 种猪场规划布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相关要求。种猪场生产区位置独立,与主要交通干道、生活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及其他动物养殖场分开且有效隔离。 隔离观察区、粪污处理区和无害化处理区宜位于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生产区和生活区、健康猪和发病猪、净道和污道应有效隔离。净道与污道如部分交叉须有严格的消毒制度。粪污处理区、无害化处理区及出猪台应与生产区保持50米以上距离。 生产区内种猪区、保育区与生长区分开并分区饲养。对于种公猪量较大的养殖场,应建有种公猪站。各猪舍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模式。根据需要,种猪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区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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