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为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积极落实法定要求,不触红线和底线 1、选址合法 根据《畜牧法》第四十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等,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合乎相关规划不处于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否则,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手续完备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依法环评、废弃物产生处理情况报备等。 未评先建,则应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理。 《环境保护法》(2014)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设施齐全 根据《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他人处理(委托给谁处置,谁担负可能的污染责任,而不是废弃物产生者)。 如果设施不全,则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处理合法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处理合法,合规还田、达标排放。 对于违法排污要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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