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地方存在要求沼液等液态肥还田要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的情况,这显然是混淆了施肥和灌溉的基本概念,适用标准不当!从另外一个角度上看,液态肥如果达到灌溉水质标准,那么其中的肥料成分就要被处理掉,那也就改变了液态肥的本来属性和用途。 三、“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 有些地区在划定“禁养区”并进行清理整治的时候出现了对“禁养区”概念误读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划定的“禁养区”实行“全面禁养”,即划定区域内一头猪或其他畜禽也不能养,现有养殖活动一律限期清理。这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表述的一种典型误解,是中国式简称导致信息和概念传导讹误的一种具体表现。 这里简单解释一下“禁养区”说法的来源。“禁养区”是相关法律和法规中所指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即禁止建设达到省级人民政府设定养殖规模以上养殖场所的区域)的简称,而不是一头猪、一只鸡或其他畜禽都不让养的区域。相关表述最早见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9号)(2001年)第7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之后《畜牧法》(2005年)中引用了这一概念,第40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条例》则引用了《畜牧法》的表述。 可以看出,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出现“禁养区”这三个字,所指区域也更不是一头牛都不让养的“无畜禽区”。 加强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必须深入领会包括《条例》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主旨,准确把握相关具体表述和基本概念,防止望文生义以及错误和片面地理解有关法律规定,防止简单机械地照搬和套用工业污染治理的概念和套路,防止片面强调“污水处理”和“达标排放”、将还田利用视为排放污染予以限制,甚至打着环保旗号采取因噎废食的方式、通过挤压产业发展的消极途径来“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而给产业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以至影响畜禽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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