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支持保护不足,导致创新驱动乏力。多年来,我国政府、科研机构和企业重视兽用生物制品的研发投入,对兽用中化药的研发投入整体不足,且分散投入,低水平重复研究,难以解决重大创新问题。新兽药尤其是化药研发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研发周期长的特点。在欧美国家,研发一个一类新化药,一般要用7年以上时间,投入超过8000万美元以上。而在我国很少有科研机构或企业能够用如此大量资金和时间进行创新研究。另外,我国对新兽药的保护期短,一类新兽药仅为5年,造成外部经济而内部不经济的局面,导致科研机构和企业主动投入创新的意愿不强。 规模不经济,导致资产利润率低下。统计数据表明,兽用中化药企业的规模与资产利润率成正相关。2015年,大型企业的资产利润率为11.07%,中型企业为6.03%,小型企业为1.37%,而微型企业为0.15%。我国中小微兽用中化药企业约占98%,产业集中度低,是总体资产利润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小规模企业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不足,市场信息不对称,生产供给具有盲目性。同时,由于近年来原辅材料、人工、技术、销售及物流成本的持续提高,也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困难,导致利润率下降。 公共服务方式转变的措施建议 针对当前兽用中化药产业供给侧面临的诸多问题,政府和行业公益机构要转变公共服务方式,在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转方式、强服务、严监管,推动兽用中化药产业供给侧结构调整。 落实产业政策,提升供给质量水平。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公益机构应以提高兽药供给侧整体素质为主线,以产品质量为核心,以品牌信誉建设为着力点,加强对兽药行业的引导和服务,以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重点,研究制定并细化落实产业政策,推动产业发展逐步从以往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通过财政和金融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兼并、入股、重组,实现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总体提高供给质量水平。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增加我国兽药自主创新产品及中兽药比例,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国际竞争力。 完善准入制度,提升供给能力水平。要结合我国兽用中化药现有基础设施、人员、技术和管理水平,参照发达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确定我国兽用中化药生产主体准入技术参数和标准,适时更新完善我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严格落实兽药企业退出机制,对于硬件设施有严重缺陷、不能按照生产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有制假售假等行为的企业要坚决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严格生产客体准入,优化兽药生产文号审批制度;建立文号退出机制,对于连续抽检不合格及长期闲置的产品文号强制退出。简化宠物用药及非食品动物新药注册及文号审批程序,组织相关机构完善牛、羊、蜂、蚕及水生动物用药标准与休药期等技术标准,扩大上述产品比例,优化品种结构,提升供给能力水平。 提供服务平台,促进供给要素合理配置。搭建供需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收集和发布兽药产业发展信息和产业动态,以及畜牧业发展动态和市场供需信息。搭建产学研联合创新平台,及时发布行业技术创新信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搭建企业能力互补平台,促进原料企业、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交流合作、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减少企业运营成本。搭建政务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相关法规、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及审批流程进度等。搭建出口服务平台,引领行业拓展国际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化解国内产能过剩矛盾。搭建公平竞争服务平台,建立兽药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约束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加大创新支持保护力度,提升供给技术水平。采取分类支持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对于兽用中化药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可采取政府科研项目方式予以长期投入;对于一、二类新药的研发可用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以弥补企业及研发机构投入不足。加大对新兽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采取分类保护措施。对于一类新药,可参照欧美国家的做法,监测期(或保护期)可定为新药上市后10年以上,从而增加企业预期收入,弥补研发成本投入。兽用中化药产业供给侧结构调整,对畜牧业发展、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生产经营主体应主动适应供给侧结构调整的总体需求,转变生产经营方式,提高产品质量、品牌信誉和创新意识,降低各类成本,探索合作共赢的方式方法。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公共服务机构要主动作为,尊重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在“放、管、服”等方面细化落实各项措施,推动兽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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