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晚会报道了山东省个别养殖户违规用药,以及山东、江苏、河南等地个别饲料生产企业非法添加药物问题,引起全社会关注。对于其中提到的喹乙醇、黄霉素和二氢吡啶这三种兽药,大多数人对其开始闻名色变。这些兽药是什么?到底有没有危害?如何科学对待和使用? 可以确定的是,以喹乙醇、二氢吡啶和黄霉素为原料制成的预混剂产品,如是经国家批准的合法兽药产品,允许使用。欧美、亚洲地区多个国家(包括中国)几十年的使用历史已经验证,遵照正确的方法,完全可以放心地在畜禽生产中使用。 一、这三种兽药有没有危害? 1.关于喹乙醇 喹乙醇是人工化学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物,主要用于促进仔猪生长,对于防治仔猪黄痢、白痢、猪沙门氏菌感染等疾患有很好的疗效,是一种理想的饲料添加剂,但需要强调的是,必须将其制成喹乙醇预混剂后才能使用。 喹乙醇在动物体内有一定的残留,人们对它的安全性进行了评价,并对它的使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喹乙醇产品只能用于体重低于35公斤的仔猪,而且要有35日的休药期;禁止用于禽、鱼类和体重超过35公斤的猪。 2.关于二氢吡啶 二氢吡啶是人工化学合成的、具有促生长作用的非营养类物质。1996年我国批准其可作为兽药产品,现喂或与饲料混合饲喂畜禽,用于提高畜禽的饲料转化利用率,改善畜禽产品的品质,改善畜禽的繁殖性能。经过系统地安全评价,发现它没有毒副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二氢吡啶须制成二氢吡啶预混剂后才能使用。 3.关于黄霉素 黄霉素在1993年被我国批准引进用作畜禽生产中的抗生素类促生长剂,其分子量大无残留,排出后在土壤中可降解,无危害,使用时无休药期。 黄霉素须制成黄霉素预混剂后才能使用,黄霉素预混剂是由黄霉素与碳酸钙配置而成的一种均匀混合物。 二、如何正确使用这三种兽药? 1.这三种兽药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才能使用 喹乙醇、二氢吡啶和黄霉素是原料药,不能直接用于饲料生产和养殖使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换言之,在实际饲料生产和养殖过程中允许使用的都是含喹乙醇、二氢吡啶和黄霉素成分的预混剂产品。 如果违法使用的话,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这三种兽药的正确使用方法 国家在批准新兽药时,对其使用方法、剂量、注意事项和休药期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还专门出台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对药物残留进行了规定,以确保食品安全。 比如:喹乙醇在猪体内的残留标志物,肌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4μg/kg,肝脏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50μg/kg。 此外,《中国兽药典》等兽药国家标准相关文件的推荐用法用量列明如下: 喹乙醇预混剂推荐用法用量:混饲。猪,每1000kg饲料,使用喹乙醇预混剂1000~2000g。禁止用于禽、鱼;对体重超过35kg的猪禁用。使用人需做好防护工作,其手和皮肤不应接触药物。 二氢吡啶预混剂推荐用法用量:混饲。每1000kg饲料,牛100~150g,种肉鸡150g。现喂或与饲料混合。休药期:牛、肉鸡7日,奶牛弃奶期7日。 黄霉素预混剂用法用量:混饲,以黄霉素计算。肉牛,一日量30~50mg。每1000kg饲料,育肥猪5g,仔猪20~25g;肉鸡5g。不宜用于成年畜、禽,无休药期。 今年央视3•15晚会播出后,农业部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赶赴三地,督导地方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惩违法行为。3月17日,农业部印发《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特别强调,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特别是少数单位和个人为谋取私利,在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使用人用药、兽药等问题突出,性质恶劣,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必须坚决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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