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20 点击: 次 来源:农业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为提升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兽药饲料违法行为。开展兽药残留和耐药性监测,标本兼治,坚定不移地走绿色发展道路,持续推进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有效治理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让广大消费者购得安全、购得放心。 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7〕16号)。通知特别强调,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特别是少数单位和个人为牟取私利,在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违法违规使用人用药、兽药等问题突出,性质恶劣,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必须坚决从严惩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 兽用抗菌药物是畜牧业的重要投入品,对保障动物健康具有重要作用,但使用不当也存在安全风险。为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物使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兽用抗菌药物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养殖、屠宰、兽药、饲料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推动我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稳定向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央视3·15曝光案件显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特别是少数单位和个人为牟取私利,在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违法违规使用人用药、兽药等问题突出,性质恶劣,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必须坚决从严惩处。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兽用抗菌药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证畜禽产品消费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采取积极果断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二、抓住关键环节坚决打击兽用抗菌药物违法违规使用行为 (一)严厉打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 加大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企业监督检查力度,排查原料和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核查生产记录,发现使用兽药、人用药以及其他对养殖动物或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物质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重处罚。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对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但未在饲料标签中注明所含药物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对超剂量超范围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人用药、使用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重处罚。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未制成药物添加剂直接使用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二)严厉打击养殖环节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 全面开展畜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物安全使用大检查,畜禽养殖场(户)要覆盖生猪、家禽、牛羊等所有品种,重点检查兽药采购、存储、使用情况,严格核对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等,严格核查对禁用药清单、休药期、注意事项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掌握情况,强化兽药使用者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用药制度。发现超剂量或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兽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等规定实施处罚。 (三)切实加强追踪溯源 在饲料生产环节和养殖环节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兽药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踪溯源,严厉查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使用的兽药属于假劣兽药的,对违法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从重处罚。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养殖场(户)等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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