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目标要求,国家组织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马鼻疽、马传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优先防治病种,血吸虫病、包虫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以及非洲猪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蓝舌病(欧洲8型)等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疯牛病监测计划另行下发),重点做好“3+2”病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马鼻疽、马传贫)监测工作,全面落实H7N9流感剔除计划和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本计划涉及的其他动物疫病病种,各地应按照国家动物疫病防治指导意见做好监测工作。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病种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继续做好固定监测场点的监测工作;在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监测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新城疫等动物疫病的定点监测工作(定点监测方案另行下发)。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要重点对禽流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病种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继续推进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与评估。强化外来动物疫病、新发病监测预警和风险分析评估,为防控决策提供依据。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推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时,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农业部第898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省(区、市)要科学设计监测实施方案,继续做好主动监测,加强被动监测,强化对各地报送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逐步探索将动物诊疗单位、养殖和兽药生产企业相关疫病诊断检测信息纳入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系统。根据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采样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和信息上报工作,提高监测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二)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国家和省级监测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地市级和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原学监测。中央下达经费重点用于开展口蹄疫(A型、亚洲I型、O型)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监测、布鲁氏菌病血清学监测、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监测、血吸虫病查治、包虫病监测驱虫、H7N9流感监测和小反刍兽疫监测。有条件的省份可开展布鲁氏菌病病原学监测,及时掌握病原分布状况,分析疫病流行趋势。同时,各地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与评价,及时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三)定点监测与常规监测相结合。各地应持续开展定点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具有地理分布的监测调查数据,科学研判疫情态势。同时,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生产情况,继续做好常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专项调查与紧急调查相结合。各地要持续跟踪动物养殖、流通、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动物疫病流行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基本流行病学信息,开展专项流行病学调查,定期分析疫病发生与流行风险,提高早期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紧急疫情,要及时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五)疫病监测与净化评估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种畜禽场疫病监测力度,大力推动种畜禽场和乳用动物养殖场的监测净化工作,鼓励、支持和引导规模养殖场主动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工作,对相关养殖企业开展净化效果评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动物疫病净化效果的监督监测,加大对相关养殖企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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