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政策法规 > 文章

2017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时间:2017-03-20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农业部兽医局 - 小 + 大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在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免疫布鲁氏菌病,在包虫病流行区免疫包虫病。
  (二)免疫要求
  对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规定免疫区域的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对全国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进口国(地区)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对全国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此外,内蒙古、云南、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所有牛和边境地区的羊、骆驼、鹿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广西对边境地区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吉林、青海、宁夏对所有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辽宁、四川对重点地区的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对全国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要求,划定为非免疫无疫区建设区域的,可以不实施免疫,并报农业部备案。
  在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对牛羊(不包括种畜)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确需实施免疫的,按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要求执行。在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免疫;确需实施免疫的,按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要求执行。
  在包虫病流行区,对新补栏羊只进行包虫病免疫。
  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二、使用疫苗种类
  各地可根据监测结果,自行选择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 “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 平台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 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应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级畜牧兽医部门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上一篇:“十三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

下一篇:农业部:严厉打击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