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22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农业部兽医局 - 小 + 大
2016年11月28日农业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列入目录的兽药品种,兽药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增加“兽用处方药”标识,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原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可继续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使用。 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
|
下一篇:抗菌药物的分类及联合应用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