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9-14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曹翠萍 - 小 + 大
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发〔2015〕9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1997年发布的两项津贴进行调整。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和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和有传染危险工作职工的关心和重视。广大基层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为之振奋,也十分关切如何落实新的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政策。为此,笔者对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政策的历史沿革、执行情况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新津贴政策调整情况,并提出了推动落实新政策的建议。 调查对象涉及30个省86个县。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实施该项政策的共有49个县。从津贴标准上看,其中40个县实行的是1997年标准,6个县实行的是1983年标准,3个县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本地标准。从经费渠道上看,各地省、市两级都没有安排相应经费,所有经费都在县一级解决。其中,有的地方将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有的地方从自有经费,主要是返还的动物检疫费中予以解决。从享受津贴人员的单位结构看,其主要包括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所,还有部分县的畜牧兽医局、畜牧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10个县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曾经享受津贴,后来因为单位参公管理,不再享受该项津贴。此外,多数地方临时参加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畜牧兽医工作人员没有享受到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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