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要求 4.1 饲料原料 4.1.1 感官要求:应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味异嗅。 4.1.2 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4.1.3 饲料原料中若加入饲料添加剂时,应做相应的说明。 4.1.4 应以玉米、豆饼粕为蛋鸡饲料的主要原料,使用杂饼粕时用量不宜过大。 4.1.5 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用作蛋鸡饲料原料。 4.2 饲料添加剂 4.2.1 感官要求: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异味、异嗅。 4.2.2 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4.2.3 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附录A所规定的品种和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新饲料添加剂。 4.2.4 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取得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4.2.5 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遵照产品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 4.2.6 产蛋期及开产前5周鸡饲料中不应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草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3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3.1 感官要求:色泽应一致,无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 4.3.2 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4.3.3 不应使用违禁药物。 4.3.4 不应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 4.3.5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标签和相应标准所规定的含量。 4.3.6 使用时应遵照产品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 4.3.7 宜使用植酸酶减少无机磷的用量。 4.4 饲料加工过程 4.4.1 卫生要求 饲料企业的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工厂卫生管理和生产过程的卫生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 4.4.2 配料 4.4.2.1 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验和正常维护,以确保其精确性和稳定性,其误差不应大于规定范围。 4.4.2.2 微量和极微量组分应进行预稀释,并且应在专门的配料室内进行。 4.4.2.3 配料室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整洁。 4.4.3 混合 4.4.3.1 混合时间,按设备性能不应少于规定时间。 4.4.3.2 混合工序投料应按先大量、后小量的原则进行。投入的微量组分应将其稀释到配料称最大称量的5%以上。 4.4.3.3 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时,应根据药物类型,先生产药物含量低的饲料,再依次生产药物含量高的饲料。 4.4.3.4 同一班次应先生产不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然后生产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为防止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在生产不同加入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时,对所用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应进行彻底清理。 4.4.4 留样 4.4.4.1 新接受的饲料原料和各个批次生产的饲料产品均应保留样品。样品,密封后留置专用样品室或样品柜内保存。样品室和样品柜应保持阴凉、干燥。采样方法按GB/T 14699执行。 4.4.4.2 留样应设标签,载明饲料品种、生产日期、批次、生产负责人和采样人等事项,并建立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4.4.4.3 样品应保留至该批产品保质期满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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