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条例实施十年来,我国重大动物应急处置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意识有所增强。但勿庸讳言,相关机构和个人职责不清,工作配合不力仍是困扰当前应急处置工作的瓶颈。结合现状,重温条例,笔者将领悟到的管理和责任体系简述如下,供同行参考。 1、管理原则 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预案规定,制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职责体系 2.1 地方政府职责 2.1.1 制定应急预案。 2.1.2 建立完善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 2.1.3 储备应急物资。 2.1.4 组建应急预备队。预备队员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人和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以及公安、武警、卫生防疫人员等人员组成。 2.1.5 成立应急指挥体系。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应急指挥系统,是疫情应急处置的核心。 2.1.6 发布封锁令、实行封锁。在疫区边界交通道口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对疫区实行封锁,关闭疫区相应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及产品出人封锁区。 2.1.7 采取相应的应急防控措施。 2.1.8 表彰和奖励。 2.1.9 科普知识宣传,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1.10 责任管理。 2.2 兽医部门及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职责 2.2.1 制定实施方案,建议启动预案。 2.2.2 疫情监测、报告、认定和公布。 2.2.3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 2.2.4 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和严格病料管理。 2.2.5 疫情通报: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和通畅的疫情报告网络,可以为扑灭疫情赢得宝贵的时间,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 2.2.6 临时隔离。 2.2.7 扑杀、销毁技术指导和培训。 2.2.8 科普知识宣传。 2.3 相关部门的职责 林业部门需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情传入和传出。卫生部门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2.4 饲养者、相关单位和个人需报告疫情,按照规定采集病料,执行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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