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05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10.2.2 运输过程中温度保持在0℃~4 ℃以内。 10.2.3 前往加工厂运载或正在运载生鲜家禽的运输工具不应驶经任何禽流感或其他疫病管制地区。 10.2.4 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不应存有异物、污物或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冷藏车制冷装置和温度计应保持良好工作状态,使用后车厢及装卸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 11、经营管理 11.1 经营场所卫生要求 11.1.1 应有与生鲜家禽产品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销售场所,并应布局合理;应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库(柜)等设施设备,冷藏库(柜)应有温度显示装置或温度计。冷藏库(柜)温度维持在0 ℃~4 ℃,保证产品中心温度维持在0 ℃~4 ℃。 11.1.2 经营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渗水和清洗消毒的设施设备。照明设备如安装在销售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11.1.3 与生鲜家禽产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用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易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 11.1.4 经营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 11.1.5 经营场所若同时经营禽蛋类、蔬菜等的,应分开摆放,防止交叉污染。 11.1.6 经营场所应按照《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GB19085)的相关规定建立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11.2 采购与验收 11.2.1 经营生鲜家禽应建立采购索证制度,索取供应商提供的有效证照、产品合格证明等。 11.2.2 生鲜家禽经营企业应建立进货和验收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11.2.3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证明材料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11.2.4 货证不符或标识不清楚的应拒收。 11.3 销售 11.3.1 所销售的生鲜家禽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或者标识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 11.3.2 生鲜家禽产品应保存在0℃~4 ℃条件下销售。 11.3.3 超过保质期的生鲜家禽产品不得销售。 11.3.4 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销毁。 11.3.5 销售人员应经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具备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防护技能。应建立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食品安全责任。 12、产品召回管理 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12.1 生鲜家禽加工经营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能对生鲜家禽的来源、屠宰、运输、贮存、销售各环节进行有效记录和追溯。 12.2 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生鲜家禽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12.3 被召回的生鲜家禽产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13、培训、管理制度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管理 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 |
上一篇:蛋种鸡禽白血病净化技术规程
下一篇:活禽市场建设指南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