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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时间:2014-01-23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农业部 - 小 + 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4年 第1号

  《饲料质量全管理规范》业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 

                                                              部长 韩长赋 
                                                         2014年1月13日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 要求组织生产, 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有委托生产行为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 全面评估原 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
  (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
  (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 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 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 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一)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应当规定采购验收流程、查验要求、检验要求、原料验收标准、不合格原料处置、查验记录等内容;
  (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采购实施行政许可的国产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或者经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四)企业采购实施登记或者注册管理的进口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 、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 应当逐批查验进口许可证明 文件编号,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 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的, 或者经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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