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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时间:2014-01-23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农业部 - 小 + 大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对每批次产品实施留样观察,填写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 
  (一)留样观察制度应当规定留样数量、留样标识、贮存环境、观察内容、观察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到期样品处理、留样观察记录等内容;
  (二)留样观察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截止日期、观察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观察日期、观察人等信息。留样保存时间应当超过产品保质期1个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一)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当规定不合格品的界定、标识、贮存、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处置记录等内容;
  (二)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应当包括不合格品的名称、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处置日期、处置人等信息。
  第五章 产品贮存与运输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一)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或者等级、生产日期、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三)不同产品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
  (四)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并有清晰标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装车前对运输车辆的安全、卫生状况实施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使用罐装车运输产品的,应当专车专用,并随车附具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装运不同产品时,应当对罐体进行清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产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应当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 产品投诉与召回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客户投诉处理记录:
  (一)投诉处理制度应当规定投诉受理、处理方法、处理权限、投诉处理记录等内容;
  (二)投诉处 理记录应当包括投诉日期、投诉人姓名和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投诉内容、处理结果、处理日期、处理人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企业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填写并保存召回记录:
  (一)召回制度应当规定召回流程、召回产品的标识和贮存、召回记录等内容;
  (二)召回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召回产品使用者、召回数量、召回日期等信息。企业应当每年至少进行1 次产品召回模拟演练,综合评估演练结果并编制模拟演练总结报告。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填写并保存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处置记录应当包括处置产品名称、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日期、处置人、监督人等信息。
  第七章 培训、卫生和记录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员工进行至少2 次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填写并保存培训记录:
  (一)人员培训制度应当规定培训范围 、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核方式、效果评价、培训记录等内容;
  (二)培训记录应当包括培训对象、内容、师资、日期、地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厂区 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规定记录表单的编制、格式、编号、审批、印发、修订、填写、存档、保存期限等内容。除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保存期限的记录外,其他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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