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屠宰厂(场)选址 4.1 畜类屠宰加工厂(场)选址除应符合GB12694―90中4.1的要求外,还应选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 4.2 畜类屠宰加工厂(场)应设在交通运输方便,电源稳定,水源充足,水质符合GB5749,环境卫生条件良好,无有害气体、粉尘、污浊水及其他污染源的地区。 5 畜类屠宰厂(场)应具备的条件 5.1 车间 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有条件可食用肉处理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5.2 厂区布局 厂(场)内应设置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原料、产品各行其道,不得交叉污染。 5.3 加工机械 厂(场)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 5.4 化验室(检验室) 厂(场)内应设有化验室,配备相应的消毒药品和检验仪器。 5.5 照明 屠宰加工作业场所的照明设施应齐备,屠宰和分割车间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小于75lx,屠宰操作面照度不应小于150lx,分割操作面照度不应小于200lx,检验操作面照度不应小于300lx。 5.6 污水处理和排放 屠宰厂(场)内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13457的规定。 5.7 屠宰设备 5.7.1 猪屠宰悬挂输送设备 放血线轨道面应距地面3~3.5m;胴体加工线轨道面距地面高度为:单滑轮2.5~2.8m,双滑轮2.8~3m;自动悬挂输送机的输送速度每分钟不超过6头;挂猪间距应大于0.8m。 5.7.2 牛屠宰悬挂输送设备 放血线轨道面应距地面4.5~5m,挂牛间距不小于1.2m。 5.7.3 羊屠宰悬挂输送设备 放血线轨道面应距地面2.4~2.6m,挂羊间距应大于0.8m。 5.7.4 应设置疑似病畜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和需化制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 5.7.5 采用悬挂法屠宰牲畜时,应在牲畜击昏处设置存放回空滑轮及挂套蹄链的装置。 5.8 分割加工 热分割加工环境温度不得高于20℃,冷分割加工环境温度不得高于15℃。 5.9 产品贮存 需贮存的产品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5.10 特殊屠宰 屠宰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的畜类产品的屠宰厂(场),要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使用祭牲法宰杀放血时,应设置使活畜仰卧固定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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