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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法氏囊病防治技术规范

时间:2012-12-21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4.3.3 扑杀
    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扑杀发病禽群。
    4.3.4 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包括禽肉、蛋、精液、羽、绒、内脏、骨、血等)按照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禽类排泄物和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禽类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须有明显标志,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4.3.5 紧急免疫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3.6 消毒
    对疫点内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见附件1)。
    4.3.7 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禽类实施紧急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3.8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 16548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4.3.9 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最后一只病禽扑杀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内如未发现新的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4.3.10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5 预防与控制
    实行“以免疫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5.1 加强饲养管理,提高环境控制水平
    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15号令)的要求,并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饲养场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方式,控制人员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
    5.2 加强消毒管理,做好基础防疫工作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
    5.3 免疫
    根据当地流行病史、母源抗体水平、禽群的免疫抗体水平监测结果等合理制定免疫程序、确定免疫时间及使用疫苗的种类,按疫苗说明书要求进行免疫。
    必须使用经国家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疫苗。
    5.4 监测
    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5.4.1. 监测方法
    以监测抗体为主。可采取琼脂扩散试验、病毒中和试验方法进行监测。
    5.4.2 监测对象
    鸡、鸭、火鸡等易感禽类。
    5.4.3 监测比例
    规模养禽场至少每半年监测一次。父母代以上种禽场、有出口任务养禽场的监测,每批次(群)按照0.5%的比例进行监测;商品代养禽场,每批次(群)按照0.1%的比例进行监测。每批次(群)监测数量不得少于20份。
    散养禽以及对流通环节中的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批量活禽进行不定期的监测。
    5.4.4 监测样品
    血清或卵黄。
    5.4.5 监测结果及处理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中发现因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的疫苗而造成的阳性结果的禽群,一律按传染性法氏囊病阳性的有关规定处理。
    5.5 引种检疫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及其精液、种蛋时,应取得原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合格证明。到达引入地后,种禽必须隔离饲养7天以上,并由引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传染性法氏囊病防治技术规范(附件).rar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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