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允许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微生态制剂。 6.7 抗菌药、抗寄生虫药和生殖激素类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守规定的给药途径、使用剂量、疗程使用并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6.8 慎用作用于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泌尿系统的兽药、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禁止使用催眼镇静药和肾上腺素等兽药。 6.9 养殖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对重大疫情应先封锁、隔离,取样确诊,并同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6.10 由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测。定期对牛群进行布病、结核病的检疫。 6.11 使用驱虫药定期对牛驱虫。 7 卫生消毒 7.1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 7.2 对牛舍、料、水槽进行定期清洗、消毒,避免细菌滋生。可用0.1%新洁尔灭或0.2%-0.5%过氧乙酸消毒,还可使用石碳酸、煤酚、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生石灰、氢氧化钠,高锰酸钾、酒精和来苏尔。 8 肉牛的饲养管理 8.1 饲料的配制应根据肉牛不同生长发育时的营养需要和标准进行合理、安全的配制,以满足肉牛发育的需要。 8.2 饲喂肉牛时应按制度饲喂,不堆槽、不空槽、不喂发霉变质的饲料。应捡出饲料中的异物。 8.3 保证足够的新鲜的清洁饮用水,水质符合《NY 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质》要求,不能将洗菜水等已使用过的水二次使用作生猪饮水。坚持对牛体进行刷试。 8.4 做好配种、产仔的繁殖记录和兽医记录,对肉牛的生长发育、饲料消耗等进行生产记录。记录资料保存2年以上。 9 运输 9.1 肉牛上市前,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产地检疫,获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入牲畜交易市场或屠宰场屠宰。 9.2 运输车辆在装运前和卸货后都要进行彻底消毒。 9.3 运输途中,不得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10 病死牛处理 10.1 需要淘汰、扑杀的可疑病牛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措施处理,传染病牛尸体按国家规定处理。 10.2 养殖区不能随意出售病牛、死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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