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贵阳市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肉牛的饲养管理,内容包括无公害肉牛生产基地肉牛生产过程中牛舍、环境、引种、饲料、兽药、防疫、饲养各环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尺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NY 5027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3 牛舍的修建 3.1 牛舍应选址在地势较高、干燥、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排水良好的地方修建。在修建时应对土壤进行翻新和消毒处理。 3.2 牛舍应为平干舍,有牛床、运动场,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个,在牛舍前方设有专用饲料槽,运动场设水槽。牛舍地面、墙壁应用水泥清光处理,利于消毒液清洗消毒。 3.3 排污系统:在牛舍后墙外修建排污沟,牛粪便经排污沟直接进入农村沼气池无害化处理,减少污染。 4 育肥牛的引进 4.1 在基地范围内实行自繁自养的原则。 4.2 不得从疫区购进,购进的牛应隔离观察,经临床健康检查无病,并附有检疫合格证。无检疫证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补检。 4.3 基础母牛群可为本地母牛,育肥用牛应为杂交肉牛。 5 饲料的使用 5.1 粗饲料包括牧草、野草、青贮料、农副产品(藤、蔓、秸、秧、荚、壳)和非淀粉质的块根、块茎的使用,应是在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中生产的、农药残留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无污染、无异常发霉、变质、异味的饲料。 5.2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购买和使用,必须由畜牧管理部门批准的经销供应,在畜牧技术员的指导下使用。不得私自随处购买和使用。 5.3 饲料原料:应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在保持期内使用,发霉、变质、结块、异味及异嗅的原料不得使用。 5.4 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严禁使用违禁的饲料添加剂。 5.5 禁止使用肉骨粉、骨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粉、蹄粉、角粉、羽毛粉、鱼粉等动物源性饲料。 5.6 合理使用微量元素添加剂,尽量降低粪尿、甲烷的排出量,减少氮、磷、锌、铜的排出量,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6 疾病防治 6.1 疾病的诊疗应由动物防疫部门或取得兽医行医许可证的人员负责,饲养户不能随意购买兽药使用。 6.2 饲养肉牛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预防,建立生物安全体系,防止肉牛发病和死亡,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药品和抗生素的使用。 6.3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选择使用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免疫疾病至少包括:炭疽病、五号病、牛出败。 6.4 确需使用治疗用药的,需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兽药供应商处凭兽医处方购买,在畜牧兽医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使用。不得随意购买使用。 6.5 兽药的供应来自于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禁止使用未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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