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控制和消灭标准 6.1 稳定控制标准 6.1.1 县级稳定控制标准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全县 (市、区、旗)范围内停止注苗后 (或没有注苗)连续三年无临床病例。 B.全县 (市、区、旗)范围内,连续两年随机抽血样检测伪狂犬病毒抗体或野毒感染抗体监测,全部阴性。 6.1.2 地级稳定控制标准:全市 (地、盟、州) 所有县 (市、区、旗) 均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6.1.3 省级稳定控制标准: 全省所有市 (地、盟、州) 均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6.1.4 全国稳定控制标准: 全国所有省 (市、区) 均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6.2 消灭标准 6.2.1 县级达到消灭标准,必须在达到稳定控制标准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A.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后,全县 (市、区、旗) 范围内连续两年无临床病畜。 B.达到稳定控制区标准后,连续两年随机抽血样检测伪狂犬病毒抗体或野毒感染抗体监测,全部阴性。 6.2.2 地级消灭标准: 全地 (市、盟、州) 所有县 (市、区、旗) 均达到消灭标准。 6.2.3 省 (直辖市、自治区) 消灭标准: 全省所有地 (市、盟、州) 均达到消灭标准。 6.2.4 全国消灭标准: 全国所有省 (市、区) 均达到消灭标准。 附件: 种猪场猪伪狂犬病净化方案 1 在没有使用过疫苗的猪场,先作血清学普查,如果发现血清学阳性猪,应淘汰。 2 对已经注射过疫苗的猪场,其免疫程序按每4个月注射一次。种公猪每年二次血清学监测。 3 经以上免疫后的种猪所生仔猪中,留作种用的仔猪在100日龄时作一次血清学检查,凡是抗体阴性者留作种用,阳性者淘汰。 后备猪在配种前一个月和产前一个月各接种一次,以后按种猪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同时每半年抽血样作一次血清学鉴别检查,如发现野毒感染猪群应及时淘汰处理。 4 新引进的种猪,必须是从无伪狂犬病的猪场引进,引进后,须隔离饲养30天,经检疫合格后可混群饲养。同时,每半年作一次血清学检查。对于检测出的野毒感染阳性猪要坚决淘汰。 5 猪场要对猪舍、栏圈定期消毒。 6 禁止在猪场内饲养其它动物,并在猪场内实施灭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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