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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

时间:2009-05-29    点击: 次    来源:农业部    作者:兽医局 - 小 + 大

    5.1.5 监测结果处理
    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动物疫控机构。
    5.2 免疫
    5.2.1 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免疫方案见《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
    5.2.2 养殖场/户必须按规定建立完整免疫档案,包括免疫登记表、免疫证、畜禽标识等。
    5.2.3 各级动物疫控机构定期对免疫猪群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消长情况及时加强
免疫。
    5.3 加强饲养管理,实行封闭饲养,建立健全各项防疫制度,做好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
    6  检疫监督
    6.1 产地检疫
    生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
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 屠宰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
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3 种猪异地调运检疫
    跨省调运种猪时,应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调出地按照规范进行检疫,
检疫合格方可调运。到达后须隔离饲养14天以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4 监督管理
    6.4.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疫情扩散。生猪及产品凭检疫合格证(章)
和畜禽标识运输、销售。
    6.4.2 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当地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4.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转运、屠宰、加工、经营、食用病(死)猪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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