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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

时间:2009-05-29    点击: 次    来源:农业部    作者:兽医局 - 小 + 大

    疫点:为发病猪所在的地点。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相对独立的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指疫点边缘向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
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2.2 封锁疫区
    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
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2.3 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病猪和同群猪;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
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4.2.4 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
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2.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2.2.6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原进行分子流行病学分析,对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评估。
    4.2.2.7 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猪扑杀或死亡后14天以上,未出现新的疫情;在当地动物疫控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
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经当地动物疫控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4.3  疫情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5  预防控制
    5.1 监测
    5.1.1 监测主体
    县级以上动物疫控机构。
    5.1.2 监测方法
    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观察、病原学检测。
    5.1.3 监测范围
    5.1.3.1 养殖场/户,交易市场、屠宰厂/场、跨县调运的生猪。
    5.1.3.2 对种猪场、隔离场、边境、近期发生疫情及疫情频发等高风险区域的生猪进行重点监测。
    5.1.4监测预警
    各级动物疫控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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