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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技术)规范

时间:2012-04-01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乌鲁木齐兽医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6.3 动物诊疗机构在依法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病料样本疑为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时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确保防止扩散和感染。
  6.4 动物诊疗机构在未依法取得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活动。
  7 动物疫病
  7.1 动物诊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动物疫病管理,制定动物疫病管理制度,明确职责。
  7.1.1 动物医院应设立动物疫病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管理。
  7.1.2 动物疫病管理制度应包括就诊动物疾病的登记、统计,死亡动物的登记、统计,死亡动物及其污染物处理的登记、统计,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的登记、统计、报告、控制措施,死亡动物及其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等内容。
  7.2 动物诊疗机构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名录,在诊疗场所悬挂公示,并熟知、掌握。
  7.3 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对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动物疫病,应立即停止实施一切诊疗活动。
  7.4 动物诊疗机构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中感染或疑为感染人畜共患病,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应采取相关措施,预防、诊治。
  7.5 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对死亡动物及其污染物应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7.6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违法私自向社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公布动物疫情。
  8 执业
  8.1动物诊疗机构应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要按照《动物诊疗许可证》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等内容执业。
  8.2 动物诊疗机构应将《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相关规章制度、诊疗机构人员照片及主要职责、监督管理单位及电话等明示,并悬挂于诊疗场所明显位置。
  8.3.1 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上岗工作期间应佩带载明本人姓名、兽医资格级别及类别的标牌。
  8.4 动物诊疗机构应制定病历、处方填写、存档管理制度,建立处方档案,保存3年以上,并应指定专人负责。
  8.5 动物诊疗机构对前来就诊的患病动物应及时进行诊断、治疗,及时、如实、详细填写诊疗登记记录、病历和处方签,并对诊疗结果负责。
  8.6.1 病历、处方等文件应印有诊疗机构名称,病历应规范填写,至少应写明畜主、就诊动物种类、诊疗时间、畜主陈述、临床症状、检验结果、诊断结论、治疗方法、用药情况(药物种类、通用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医嘱等内容,实施诊疗执业兽医签字盖章,病历加盖动物诊疗机构章。病历记录由动物诊疗机构保存。
  8.6.2 处方签应规范填写,至少应写明畜主、就诊动物种类、诊疗时间、药物种类、通用名称、剂量、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内容,开具处方执业兽医签字盖章。处方签由动物诊疗机构保存。
  8.7 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业兽医人员应主动接受当地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管理培训。遇有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紧急情况,应主动服从当地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工作安排,不得妨碍、拒绝。
  8.8 动物诊疗机构应接受、主动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实施的各项监督检查,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物品等。
  8.9 动物诊疗机构、注册执业兽医师和备案的执业助理兽医师每年3月底前,要将上一年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和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和备案机关报告。
  8.10 执业兽医师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培训的时间要求和方式由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9 检验
  9.1 动物诊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化验室的检验管理,制定化验室检验管理制度,检验和仪器使用操作规程。
  9.1.1 动物医院应设立检验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检验管理。
  应具备血、尿、病理组织和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等常规检验能力,从事检验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检验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9.2 动物诊疗机构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实施检验活动,并做好各项检验记录。
  9.2.1 检验样品应按有关规定采集和处理,填写采样登记表,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完整,采样人应签字。
  9.2.2 检验过程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相关标准、操作规程执行,并做好检验原始记录,检验记录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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