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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技术)规范

时间:2012-04-01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乌鲁木齐兽医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4 清洁卫生
  4.1 动物诊疗机构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环境、各场所、人员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对环境、各场所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4.1.1 诊疗室、处置室、手术室、隔离室、住院室、器具清洗消毒室每日按不同要求进行消毒。手术室在术前、术后要及时实施清洁、消毒。
  4.1.2 非一次性用品的医疗器械、器具要定期进行消毒,用后要及时消毒,未消毒的不应继续使用。消毒后应保存在消毒灭菌密闭器械柜(包)内,确保防止污染。
  4.2 营业场所各工作室(或区域)不应贮放与本室(或区域)工作无关的物品,冰箱、冰柜等不应存放个人物品、食品,工作中的废弃物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4.3 设立不同洁净级别工作室(或区域)的,应配备不同洁净级别的工作服,并应有明显标识,不得混用。
  4.4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最大限度地阻留人体脱落物,最好使用一次性工作服。
  4.4.1 动物诊疗机构个人便装应与工作服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应穿工作服。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
  4.4.2 动物诊疗机构应制定工作服清洗制度,确定清洗周期。
  4.4.3 实施动物传染病手术、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工作的,工作服应在工作结束后消毒清洗一次。
  4.4.4 配备有不同洁净级别工作服的,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应消毒或灭菌。
  4.5 动物诊疗机构应对环境、各场所、器械、器具等清洁、消毒活动制定清洁、消毒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消毒方法、消毒药品,消毒后器械、器具存放地点等,并应定期检验消毒效果。
  4.6 动物诊疗机构应制定消毒记录,内容包括:消毒地点或对象、消毒方法、消毒时间及时限、操作人员等,使用消毒药品的,应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等,并按制度规定对实施的消毒工作进行记录。
  4.7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品应确保不应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应对仪器、设备、器械、器具等产生污染或腐蚀。使用的消毒药品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4.8 动物诊疗机构暂存污水、污物、病死动物及其它医疗废弃物的用具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等医疗废弃物应当按《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4.9 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置洗手池和配置消毒洗手液,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5 兽药
  5.1 动物诊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兽药管理,制定兽药管理制度,明确职责。
  5.2 动物诊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兽药管理规定,采取有关措施,确保兽药质量。应严格执行停药期、配伍禁忌等规定,确保兽药使用科学合理、安全有效。
  5.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采购记录。记录应注明兽药的名称(商品名和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经手人等。
  5.4 动物诊疗机构应具有兽药陈列柜、架,按剂型、按品种、按同等保存环境条件、按用途等分类科学合理存放、陈列,并标识清晰,确保防止污染、混淆、变质、失效等。
  5.4.1 兽药存放应满足质量要求,具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防虫、防鼠、避光、通风、照明等设施,确保有效。
  5.4.2 具有温、湿度等特殊环境条件要求的,应配备满足条件要求的设施、设备,建立监测管理制度,实施定期监测,并做好记录。
  5.4.3 存放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等特殊性药品应有专用设施,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5.5 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清点、核查存放的兽药,使用兽药前应进行质量核查,并做好清点、核查记录。沉淀、变色、过期、破损、标签模糊或涂改、内外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一致、标签与兽药不符等兽药不得使用。
  5.6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记录应注明兽药的名称(商品名和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批准文号、生产厂商、畜主、畜禽种类、使用日期、质量核查结果、核查人等,由专人负责记录。
  5.6.1 使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时,应当由执业兽医本人在现场使用,并及时、如实地按照规定填写领取、使用、病志、处方签等相关记录。
  6 生物安全
  6.1 动物诊疗机构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定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6.1.1 动物诊疗机构应了解和备有国家规定的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名录。
  6.1.2 动物医院应设立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防控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防控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控设备。
  6.2 动物诊疗机构依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有效完善的防止扩散和感染的措施;保证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做详细记录,采集人、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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