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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技术)规范

时间:2012-04-01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乌鲁木齐兽医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1.2 县(市辖区)级(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的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1.3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体诊所。
  1.4 本规范是动物诊疗活动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我区动物诊疗活动的全过程。
  2 机构与人员
  2.1 动物诊疗机构分为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动物诊所不得实施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2.2 动物诊疗机构负责人应熟知有关动物防疫、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兽药管理、兽医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所有从业人员应熟知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3 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并应具有相应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满足诊疗活动需要。获取执业兽医师资格的人员不应少于规定的人数。
  2.3.1 动物医院兽医人员应在6人以上,其中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人员不应少于3人。
  2.3.2 除动物医院外规模较小的动物诊疗机构可使用“动物诊所”的名称,“动物诊所”内兽医人员应在2人以上,其中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人员不应少于1人。
  2.4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对本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管理知识培训,建立学习、培训、考核记录、档案,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
  2.5 动物诊疗机构每年度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建立健康检查档案。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3 场所与设施
  3.1 动物诊疗机构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环境应整洁,距动物饲养、交易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屠宰和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加工,以及药品生产等场所3000米以上,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2 动物诊疗机构的营业场所应当设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出入口不应设在居民楼内或院内,不应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并确保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3.3 动物诊疗机构内设工作室应与其从事的兽医活动相符合,使用面积应满足工作需要,各工作室布局应合理,不应相互妨碍、交叉污染。
  3.4 动物诊所使用面积应在60m2以上,有相对独立的诊疗处置室、手术室、常规化验室、器具清洗消毒室、器械药品室等工作室。
  3.4.1 动物诊所应具有保定器、听诊器、体温计、输液架、手术器械、电冰箱、紫外消毒灯、喷雾消毒器、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器械柜、消毒灭菌密闭器械柜(包)、显微镜和常规化验仪器及器具等与诊疗规模和所开展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施、设备、器具。
  3.5 动物医院使用面积应在150m2以上,有相对独立的隔离室、诊疗室、普通病处置室和传染病处置室、住院室、手术室、相关检验室、器具清洗消毒室、器械药品室、办公室等工作室。
  3.5.1 动物医院除常规器械外应具有手术台、诊断台、保定器、X光机(或B超机)、手术器械、患病动物隔离箱笼、电冰箱、恒温箱、紫外消毒灯、喷雾消毒器、洗衣机、药品柜、器械柜、消毒灭菌密闭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显微镜、血液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化验器具等与诊疗规模和所开展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施、设备、器具。
  3.6 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暂存污水、污物、病死动物及其它医疗废弃物的防止二次污染的用具,存放处应有明显标志。
  3.6.1 动物诊疗机构各工作区地面、墙壁、天花板应平整、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药品和消毒剂腐蚀,工作台应易清洁消毒处理,实验台应防水、耐热、耐腐蚀。
  3.7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美容、宠物食品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分别独立设置,确保诊疗区不对兼营区造成污染。
  3.8 动物诊疗机构设置的手术室、化验室、药品室等应具有满足各功能室相应要求的通风、照明和控制温度、湿度、生物安全等设施设备,确保符合相应的环境条件要求。
  3.9 动物诊疗机构化验室配置的仪器设备和量、器具等应按类合理设置、摆放,并应有状态标识。动物诊疗机构配备用于检验的仪器、设备、器具等要定期进行维护、检查、校准,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9.1 对检验准确度有影响的仪器、设备、量具、器具等使用前、检修后应进行校准,确保正常、准确。
  3.9.2 检验仪器、设备、量(器)具等应有明显状态标识。  
  3.9.3 检验仪器、设备、量(器)具等须由法定部门检验的,应经相关部门检验,并粘贴合格检验标识。
  3.9.4 检验仪器、设备、量(器)具等维护、检查、校准、使用等应有相应的完整、详实记录,并按要求保存。
  3.9.5 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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