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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口蹄疫及应急性防控措施

时间:2012-02-27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兽医 - 小 + 大

6.4.2 确诊疫情的报告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为口蹄疫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兽医管理部门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为口蹄疫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新血清型口蹄疫疫情时,将样本送至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

6.4.3 疫情确认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6.5 疫情处置  严格遵循我国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6.5.1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

【疫点】 为发患病奶牛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奶牛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户以奶牛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的兼用性奶牛以病牛所在的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患病奶牛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患病奶牛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在疫区、受威胁区划分时,应考虑所在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

6.5.2 疑似疫情的处置  对疫点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奶牛、奶产品及其它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6.5.3 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疫点采取的措施】 扑杀疫点内所有患有口蹄疫及同群易感奶牛,并对病死奶牛、被扑杀奶牛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参考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附件五);对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参考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附件六);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牛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参考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附件七);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奶牛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做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疫区采取的措施】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所有奶牛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关闭相关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奶牛或其它易感动物进出疫区及产品运出疫区;对交通工具、畜舍及用具、场地进行彻底消毒;对易感家畜进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必要时,可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最后一次免疫超过一个月的所有奶牛,进行一次紧急强化免疫;加强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按照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规范,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疫情进行追踪溯源、扩散风险分析(参考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附件八)。

6.5.4 解除封锁

【口蹄疫疫情解除的条件】 疫点内最后1头病牛死亡或扑杀后连续观察至少14天,没有新发病例;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完成;疫点经终末消毒;疫情监测阴性。

【新血清型口蹄疫疫情解除的条件】 疫点内最后1头病牛死亡或扑杀后连续观察至少14天没有新发病例;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完成;疫点经终末消毒;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结果为阴性。

【解除程序】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上述条件审验合格后,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必要时由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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