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深入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我部决定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在2010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国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优势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集中培训、专家指导、现场考核,2011年创建500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 二、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奶牛200头以上。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5、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6、肉羊:农区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 (二)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宣传动员。各省区市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具体负责本区域的示范创建,细化工作方案,完善创建技术专家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确定创建单位。农业部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现状,核定不同省区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总数量。分畜种创建数量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自愿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地、市)属农场将自愿参加创建的养殖场户直接报省农垦主管部门,由省农垦部门报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数量不得超过核定创建数量的20%。 (三)强化创建培训。全国畜牧总站分期对各省区负责创建的部门和技术专家组进行培训,各省区负责对本省区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各创建单位根据要求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对管理措施进行规范。 (四)实施验收挂牌。农业部制定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创建情况,按照验收评分标准和既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场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从严考核,宁缺毋滥。我部根据上报结果组织抽查复核,统一对外发布,并颁发标牌。 (五)加强监督管理。农业部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要注重对标准化示范场示范带动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创建活动考核机制,对于确实起不到示范带动的标准化示范场取消资格。各省要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本省区已挂牌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实施有效监管,督促标准化示范场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从源头上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推进产业化经营。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产业化经营,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部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畜牧业司牵头,部内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参加。 (二)加大政策支持。农业部将整合有关项目,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活动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宣传报道。在媒体上公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与。在报刊上开辟专栏,报道各地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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