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进境后续监管方面 日本对经隔离检疫合格的陆生动物,运往目的地后,由所在地(都、道、府、县)的家畜保健卫生所进行监管,原则上进行3个月的后续检查。 我国对进境动物检疫合格放行后,交由目的地农业农村部门监管,海关不再进行跟踪,也没有与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建立起常态化联系机制。前期,海关总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境活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署动植发〔2021〕7号)》,要求动物要在放行后1个月内提交目的地农业农村部门的落地检疫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强化口岸动物检疫部门与农业动物检疫部门的合作。 日本进境动物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一是强化“正面清单”管理制度。相对日本做法,我国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准入采取的是以“负面清单”为主,与“正面清单”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如果境外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海关总署会同农业农村部发布疫情禁令,禁止具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境;对于没有发布疫情禁令的国家产品的准入,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制度。我国目前做法存在以下弊端:(1)根据全球重大疫情发生情况即时性发布禁令,存在因有些国家疫情不透明或疫情报告不及时,导致疫情信息疏漏,禁令公告发布不及时的问题。(2)对于与我国没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发布疫情禁令没有实质意义,同时发布禁令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两国关系。建议围绕“正面清单”发布禁令和解禁令,提升工作效率。 二是科学设定隔离检疫期限。我国入境后小动物隔离期限统一规定为30 d,大中型种用动物则规定为45 d。不同种类的动物感染的疫病不同,不同疫病潜伏期也不同,过长的隔离检疫时间虽然有利于最大程度降低疫病传入风险,但存在资源、时间浪费等问题。建议在对贸易国的疫情和兽医卫生体系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不同来源国家和动物种类采取不同的隔离检疫措施,科学设定隔离检疫期限。 三是加强部门合作,共同做好进境动物检疫监管。我国进境动物检疫的分段式管理难免存在诸多漏洞。我国动物疫情复杂,进境动物在隔离检疫结束后从口岸隔离场运往目的地,大多距离较远,且我国活动物长途运输专业化程度较低,其间的疫情防控风险不容忽视。海关对隔离放行后动物的生产性能及健康状况等信息不了解,也不利于准入规划和入境前后检疫要求的制定。建议海关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进一步强化合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做好入境动物的全程检疫监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