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进境动物检疫制度比较 法律法规建设方面 目前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有关法律较为完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是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的根本依据,基本涵盖了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的全部内容,同时制定了20多部配套的部门规章作为有效补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共同构成了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 日本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多部法律,构成了完整统一的法规体系,内容不仅涉及原则性规定而且包括许多具体措施,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日本对进境动物检疫相关法律的修订较为及时,现行《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自1951年出台后,已修订24次,仅最近10年就修订了9次。而我国的进境动物检疫相关法律缺乏时效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自 1996 年出台后一直没有修订,1992年出台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虽于2009年做出过修订,但仅仅是将第四十二、四十三条的“比照”二字改为“依照”,其余内容并无变更;同时部分内容较为陈旧,难以适应我国目前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检疫准入方面 在进境动物准入方面,日本采取主动、积极的做法,根据各国主要动物传染病发生情况及重点疫病风险分析,制定了允许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正面清单”和不允许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负面清单”。根据境外疫情变化及进出境检疫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暂停、禁止进境措施,并相应调整国家名单、产品准入清单以及企业名单,同时在农林水产省网站公布调整情况。对于部分国家或地区,日本认可其区域化措施。比如:允许从意大利进口活猪及相关产品,但不包括撒丁岛;从英国进口活猪及其产品、禽及其产品,只能从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地区,不包括苏格兰。我国对动物产品准入采取疫情禁令和准入清单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主要根据WOAH有关动物疫情通报或疫情发生国家主动通报情况,发布疫情禁令。日本采用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即根据各国重大动物传染病发生情况,制定准入清单,发布禁令更具有针对性。而我国一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即根据全球重大疫情发生情况,随时发布禁令。这一方面存在因疫情信息疏漏导致的发布不及时问题,另一方面发布禁令难免会影响两国友好的贸易关系。建议围绕“正面清单”发布禁令和解禁令,提升工作效率。 隔离检疫期限方面 在隔离检疫期限方面,日本进口不同种类的活动物,出口装运前在输出国的隔离检疫时间不尽相同,如牛羊多为7 d,澳大利亚种牛为21 d。进入日本后隔离检疫时间较短,如偶蹄动物为15 d,马为10 d,初生雏禽为14 d。目前我国进口大中动物时,境外隔离期一般为30 d;入境后在我国隔离检疫的期限,小动物一般为30 d,大中种用动物一般为45 d。总体上我国规定的隔离期比日本要求隔离期限长,虽然这有利于最大程度降低疫病传入风险,但存在资源、时间浪费等问题,也不符合经济学“最小二元化”原则。 进境后检疫方面 动物入境后隔离期间,日本根据目前国际上发生的主要动物传染病、输出国近年发生的传染病情况以及议定书规定检测项目等情况,通过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检疫工作方案,确定动物在隔离检疫期间进行实验室检测的项目。 自2021年开始,我国海关总署加强顶层设计,充分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组织编制并实施了《国门生物安全监测方案(动物检疫部分)》,着力升级打造进出境动物疫病风险监测“1+N”体系。该方案包括“一个指南”[即《国门生物安全监测(动物检疫部分)指南》]和“N个计划”[即国门生物安全监测(动物检疫部分)年度计划]。2021年,在风险分析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来源国家和不同动物种类,制定了进境反刍动物、种猪、马科动物、禽鸟类、野生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和非食用动物产品等17种动物及产品疫病监测计划。《国门生物安全监测方案(动物检疫部分)》将进出境动物监测疫病分为重点监测疫病、一般监测疫病、潜在风险疫病、指令检查疫病,并基于置信度、疫病流行率、检测方法敏感性等流行病学和生物统计学因素,根据WOAH有关概率抽样的基本原则和计算方法,计算动物或动物产品的监测样本数量。同时基于上年度疫病监测情况对下一年度监测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