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检疫监管与执法办案衔接不畅 机构改革 后,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被改制为动物卫生工作站,其原有的日常监管、执法办案等职能被剥离。县级动物检疫机构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分设,动物检疫机构只负责检疫出证的具体业务工作,不承担日常监管职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只承担违法 违规行为查处职能。动物检疫机构在日常检疫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或行为时,一般通过电话、书 面函等形式告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但目前,市级未成立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分管领域多,执法人员少,工作协调困难,导致动物检疫领域案件办理甚少,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应有的惩处。机构改革前,2018 年全市办理违反动物防疫法相关案件 143 起(涉及动物检疫方面68 起)。机构改革后,除 I 县原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整体划归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外,其余县(市、区)原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被分流至不同单位,监督执法力量被严重削弱。2021 年全市办理违反动物防疫法相关案件仅 48 起,不到机构改革前的34%(涉及动物检疫方面 10 起,不到机构改革前的 15%)。 2.1.3 结果判定缺乏彻验室检测支撑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 年第 7 号)规定,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 卵、胚胎、种蛋,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牧发〔2019〕2 号)规定,跨省(区、市)调运种猪、种牛、奶牛、种 羊、奶山羊等,应当提供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非洲猪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实际工作中,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受人员力量、检测能力、检测经费(开展检测不得收费)等因素影响, 仅能承担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强制免疫抗体检测、 例行抽检、突发疫情检测等任务,无力承担庞大的调运检疫检测任务,致使检疫结论主要以档案资料和临床观察判定,科学性缺乏保障。 2.2 基层动物检疫工作压力大,经费不足 2.2.1 检疫人员力量不足 一是具体从事检疫工作的官方兽医人数锐减。全市获批官方兽医 808 名,核减退休离职人员后为 716 人,但目前具体从事检疫工作的仅有 303 人,比机构改革前(486 人)减 少 37.7%。其中从事检疫票证管理、账号管理、出证系统维护、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的 105 人,实际从事现场检疫、出证等一线检疫工作人员仅 198 人。二是乡镇官方兽医缺口较大。机构改革后,部分乡镇官方兽医被调离动物检疫岗位。截至目前,全市130 个乡镇(街道),有 2 名及以上官方兽医的 20个,占 15.4%,而仅有 1 名官方兽医的 98 个,占75.4%,无官方兽医的 12 个,占 9.2%。三是动物检疫协检机制尚未建立。目前尚无任何县(市、区)以文件形式聘任协检人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动物防疫技术人员的协检作用没有发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