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人员要求 (1) 学历要求。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含实验室检测检验人员),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考核合格。屠宰企业检测检验实验室的负责人,具备兽医、食品或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 (2) 能力要求。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含实验室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具备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瘦肉精”类物质、水分含量、挥发性盐基氮及致病微生物等检测能力,定期接受培训。 (六) 排放处理无害化 1. 流向科学 屠宰企业不可食用副产品及废弃物流向不对合格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排放达标 (1) 污水排放。污水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2) 废气排放。建立恶臭污染物收集处理系统,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产生的烟气等排放指标符合环保要求。 3. 处理无害化 (1) 处理对象。对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物、废弃物(含检验检测废弃物),屠宰前确认的病害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召回生猪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2) 处理方法。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要求,防止散布病原、污染环境。 (3) 委托处理。未建立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屠宰企业,应就近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签订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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